懷孕不足兩月,服用消炎止咳藥后5天,被診斷出胎死腹中。昨日,該孕婦將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昨日受理了此案。
肖女士的女兒現年20歲,一直體弱多病,夫妻倆多年來都想再生一個健康的孩子。2008年10月下旬,已經47歲高齡的肖女士終于懷孕。同年12月10日,肖女士因為感冒,向柏康藥店沙園分店購買藥物。
肖女士稱,當時藥店的工作人員向其推薦了中山藥廠生產的消炎止咳片,說這種藥不會影響胎兒。于是,肖女士買了一盒消炎止咳片。不料服藥后才三天,肖女士就覺得腹痛難忍。去年12月15日,經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診斷,發(fā)現胎死腹中,肖女士于次日進行了人流清除手術。事后,肖女士去醫(yī)院做了全面體檢,結果表明流產與身體狀況無關。
肖女士在上訴狀上稱,根據自己的生活經歷,她感知服用中山藥廠生產的消炎止咳片,可能會導致妊娠終止,但是該藥品包裝盒及說明文書并未寫明孕婦慎用或禁用字樣,對不良反應的預期反應僅稱“尚不明確”。肖某據此以為藥物對身體無害,于是放心服用了該藥。服用該藥后,肖某于同月15日,在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診斷出胎死腹中,并于次日進行了流產手術。
今年2月12日,肖某分別以電報、傳真、快件3種方式向被告提出行政請求,請求被告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職責,但是目前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昨日,肖女士向越秀區(qū)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定省藥監(jiān)局對她的行政請求作出書面答復,同時要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380萬元。
-律師觀點
廣東環(huán)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盧愿光:
藥店廠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并不存在過錯,藥品經過臨床醫(yī)學機構的論證后,藥監(jiān)局就可以發(fā)放藥品生產許可證。如果臨床上都不能確定藥品的預期反應,藥監(jiān)局無法弄清楚。要求藥監(jiān)局來承擔責任目前還欠缺法律依據。
銷售藥店和生產廠家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臨床上未發(fā)現藥品對孕婦有不良影響,那么不管說明中是否寫明孕婦慎用或禁用字樣,廠家都只用承擔無過錯賠償。如果是刻意隱瞞不良反應,則要承擔更大的責任。藥店有安全提示義務,如果沒有盡到責任,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孕婦知道自己不宜服用消炎止咳藥,但是鑒于藥品知識的專業(yè)性,孕婦不存在過錯。 (記者/楊大正實習生/馮建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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