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報記者王學武發(fā)表了不利于北京瑞星信息技術公司(下稱瑞星公司)的報道后,瑞星公司在其網站上發(fā)出聲明稱,“記者王學武受賄編造假新聞”。對該聲明不滿,王學武將瑞星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賠100萬元精神損失。15日,此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
北京瑞星信息技術公司和北京東方微點公司是生產計算機病毒防御軟件的同行企業(yè),后者是瑞星一名前高管出走后創(chuàng)建。今年2月17日,科技日報刊登了該報記者王學武采寫的報道《一項重大原始創(chuàng)新何以大難不死———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起死回生始末》,文中稱瑞星公司勾結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jiān)察處原處長于兵,炮制了“全國首例故意傳播網絡病毒”的假案件,以打壓北京東方微點公司(現于兵和瑞星公司涉案原副總已被批捕)。
該文見報后,2月19日、2月25日,瑞星公司在其網站發(fā)表聲明,稱“記者王學武編造假新聞惡意誹謗瑞星公司”、“記者王學武5年編造30余篇假新聞吹捧北京東方微點公司負責人劉旭,陷害瑞星……王學武作為國家報刊的記者,屬于國家公務人員,每次收取劉旭給的巨額現金本身就是受賄行為”。文中還稱,王學武曾以“毀了你們公司”等言語要挾勒索瑞星公司。
看到該聲明后,王學武認為,自己采寫的文章沒有失實,屬于正常采編作品,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瑞星公司捏造事實誹謗自己,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因此要求法院責令瑞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00萬元。
庭審當天,原被告雙方均未出庭,只派出了代理律師參加。
庭審中,瑞星公司代理人認為,公司聲明有事實依據,文章僅僅是對事實的客觀陳述,目的是為了澄清事實,避免公眾誤解,既沒有捏造,也不存在誣陷。他們同時認為,王學武采寫一系列不利于瑞星公司的文章是挾私報復,純粹因個人恩怨而起。公司是鑒于權益被侵害才迫不得已發(fā)表聲明,并沒有侵權惡意。
雙方向法庭提交證據后,法官當庭調解未果。此案將擇日宣判。(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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