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在業(yè)界引起軒然大波的攜程網(wǎng)銷售“假保單”一事,9月27日在上海楊浦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了預備庭庭審。原告認為,攜程此前提出的道歉與賠償方案誠意不足,是故意“推卸責任”;被告方認為,攜程已經合理合法履行了賠償和道歉義務,相反是原告當事人在對攜程進行惡意敲詐。
究竟誰該向當事人道歉?
27日,雙方辯論的焦點集中在“究竟誰是被告法律主體,誰該來向當事人道歉”這一問題上。
今年2月20日,攜程以“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名義在新浪網(wǎng)科技頻道發(fā)表了《致攜程會員梁玉祥先生的道歉函》,承認“攜程近日從平安保險總部得到證實,這兩張航意險保單屬偽造保單”。3月6日,以“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的名義向當事人發(fā)函稱,“我公司負有監(jiān)督管理不力的責任,為此我司在媒體向梁先生作出了公開賠禮道歉,我司愿以保費一賠百即人民幣4000元對梁先生的不愉快體驗予以補償”。
對于攜程這一道歉和賠償方案,當事人梁玉祥表示不能接受,提起侵權民事訴訟。最終上海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27日召開預備庭。
原告提出了兩點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在攜程旅行網(wǎng)(www.ctrip.com)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一周就出售假保單一事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二、判令被告雙倍賠償原告購買假保單的費用,并賠償誤工費、通訊費、維權支出、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元。原告提出6萬元的精神損失主要基于新婚蜜月之旅遭遇假保單,維權10個月仍無分文賠償。
對此,被告辯護律師認為:攜程已經在新浪網(wǎng)進行了公開賠禮道歉,新浪網(wǎng)的影響力大于攜程網(wǎng),因此不予同意第一條請求;關于第二條,也表示只堅持“一賠百”賠償人民幣4000元。
原告代理律師、云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認為,攜程以“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的名義來道歉是缺乏誠意的,是在故意推卸責任,其根本目的是怕影響攜程美國上市公司的財務和形象。而真正應該承擔責任的是“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等。因為當事人與攜程直接發(fā)生關系的是攜程網(wǎng),而其官方主頁上公示的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圖片是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而在“攜程網(wǎng)”在國內涉訴的多個生效判決書中,“攜程網(wǎng)”作為原告或被告的法律主體均是“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此外,“攜程旅行網(wǎng)”網(wǎng)站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ICP登記備案的法律主體為“攜程旅游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于是,原告連帶起訴了“攜程系”四家被告,它們分別是: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攜程旅游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表示,自己作為消費者至今無法準確得知“攜程網(wǎng)”的法律主體到底是哪一個公司,無法得知在“攜程網(wǎng)”購買機票和保單,是與以上四被告中的哪一個或哪幾個之間產生的消費關系和侵權事實,而四被告之間竭力干擾和試圖增加原告的維權難度和成本,不得不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共同侵權”為由將“攜程系”四家公司一并起訴到人民法院。
庭上,雙方對此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辯。被告堅持認為,根據(jù)攜程的業(yè)務流程,攜程網(wǎng)只是一個網(wǎng)上交易的技術支持平臺,類似于淘寶網(wǎng)的功能,而真正收到保單費的是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后者才應該是法律主體,該由它來向當事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原告涉嫌惡意敲詐?
27日庭審的另一焦點在于,被告方首次公開了攜程客戶服務通話記錄,指出當事人梁玉祥涉嫌惡意敲詐攜程。
被告辯護律師指出,近一年來攜程客戶服務中心與當事人梁玉祥就“假保單”事宜進行過多次通話。而通話記錄顯示,原告當事人事實上已經知曉了此次“假保單”的開具方是海南三亞的一家違規(guī)公司,對攜程有關公司監(jiān)督不力也表達過理解,但是仍然堅持提出高達80萬元的索賠,事實上是在以攜程的信譽相威脅,惡意敲詐攜程。
今年3月3日,原告委托律師發(fā)出《律師函》要求攜程:“一、向社會和監(jiān)管機構公布攜程歷年所售全部假保單調查統(tǒng)計報告和明細;二、向所有被欺詐的消費者予以保費雙倍退賠和賠禮道歉;三、向梁玉祥先生本人賠禮道歉,并賠償80萬元!
原告律師指出,攜程十年來銷售保單的行為都涉嫌“非法經營”,就此舉報上海市保監(jiān)局已經受理。
被告律師表示,根據(jù)有關部門的調查結果,迄今為止攜程網(wǎng)只銷售過該案提及的兩張假保單。且有關媒體已經對整個假保單的產生和銷售過程進行了詳盡的調查和披露。根據(jù)這些事實,攜程已經通過各種形式向梁玉祥進行了道歉和補償,同時完善了自己的銷售平臺。而梁玉祥卻提出“信譽無價”,同時還談到若不賠償,便通過媒體曝光等手段相威脅,這表明其提出的賠償是一種變相的封口費,涉嫌惡意敲詐。
27日,法庭未給出庭審意見,要求雙方根據(jù)庭審情況補充有關證據(jù)。該案將在本月再次進行審理。(暢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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