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9日電 據(jù)加拿大《明報》報道,多倫多警察總長布萊爾26日晚指出,陳旺并非是在偷竊發(fā)生之后立即捉賊,而是“過了幾小時后”認出竊賊才上前拘捕,這種做法已經(jīng)超越了加國法律賦予公民的拘捕權(quán)。警方對陳旺提出襲擊他人、綁架、強行禁錮等罪。布萊爾不會向檢控官建議撤銷此案。
布萊爾當晚在士嘉堡參加與華社聯(lián)歡的“第18屆警民一家親”活動時,接受明報專訪談到陳旺事件。
布萊爾表示,如果市民看見偷竊案發(fā)生,就“立即”上前捉賊,這是法律允許的,但在陳旺案中,偷竊先發(fā)生了,“過了幾小時后”,陳旺看到他相信是偷竊的人,才上前拘捕,這時他的做法已經(jīng)超越了法律賦予他的拘捕權(quán)。他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報警,由警方來拘捕。
布萊爾表示,公民在試圖自己執(zhí)法時,是危險、風險和限制條件是并存的,比如在幾小時后,你很可能會捉錯人。當記者問他是否認為警方的做法是對的?布萊爾回答說:“我很同情那些商戶,他們也許很沮喪,但他們應該遵守法律。”他表示,他完全理解華社對此案的疑惑,以及一些商戶的擔憂,但他希望市民要了解法律,了解法律賦予公民的權(quán)力和責任,以及一些“限制條件”,每個人都必須在法律范圍內(nèi)行事。
布萊爾表示,他不會向檢控官建議撤銷控罪,他信任加國的司法系統(tǒng),并且此案即將要提堂,他相信法官會做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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