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5日電 美國《世界日報》日前刊出社論說,以世紀大審陳水扁要有兩個層次,一是對陳水扁及涉案者罪刑的偵辦和審判,另一個層次就是持續(xù)不懈地追索不法所得。這既有法律上打擊不法和貪瀆的意義;更有為后來者戒,導正社會風氣的意義。而追索陳水扁的不法所得當然要有策略。
文章摘編如下:
陳水扁貪瀆弊案一審判決扁夫婦無期徒刑,連同家人罰款超過十億(新臺幣,下同),除深綠支持者不分黑白外,可謂大快人心;但扁案不法所得究竟有多少,如何追索,不僅是特偵組及各級承審法官的責任,也是“政府”各相關(guān)權(quán)責單位的責任,務求涓滴歸庫;這既要從案情中抽絲剝繭,了解其不法所得來源;還要追查不法所得的流向。所以要追索陳水扁不法所得的意義,既有法律上打擊不法和貪瀆的消極意義;更有為后來者戒,導正社會風氣的積極意義。
陳水扁單憑其兩任“總統(tǒng)”實質(zhì)收入和政治資本,幾可保證其個人甚至未來三代的榮華富貴,兼可贏得個人及家人的清白;唯陳水扁貪念過甚,個人正當收入雖高,卻無法滿足個人欲壑,大搞權(quán)錢交易。若無法有效追索扁案相關(guān)人員的不法所得,縱然可以將陳水扁及家人繩之于法,但幾年后重返江湖還是一條好漢,挾其多金,依然可以揮金如土。臺灣人民豈能同意陳水扁及其家人大盜竊“國”于前,逍遙得意于后的行徑。
追索扁案不法所得不宜輕縱固出于上述理由,若進一步思考扁案對臺灣司法獨立的干擾和民主化正常發(fā)展的沖擊,若無法或無能追索扁案不法所得,等同放棄價值堅持,至若希望臺灣得以從此擺脫領(lǐng)導人為所欲為,以勾結(jié)黑金和掠奪為能事的夢魘,亦不可得。
追索陳水扁的不法所得當然要有策略,至少有一基本認識,即犯案者不可能自行繳回贓款。陳水扁機要費案的不法所得較易追查,因為帳目具在;然而侵吞“外交”機密款除已曝光的案件外,是否還有他案未見曝光,這得斟酌是否允許特偵組檢察官檢視核對“外交部”相關(guān)密檔。其次是歷年軍備采購成案或未成案者,陳水扁是否介入,也應從軍購檔案中一一檢索、查核,而這或許還是個大黑洞。
陳水扁的不法所得,相信絕非一審判決文所提南港展覽館或是龍?zhí)顿彽匕改前悖愃坪诘缽闹谐閭蚨。利用政策換取不法利得,相信情況或更嚴重,利得更龐大,也更無痕跡。以二次金改為例,陳水扁何以堅持讓民營小銀行并購公營大銀行,放棄經(jīng)營權(quán)任令公股受制、聽命于民股操弄?國泰世華保險室八億元洗錢案、元大馬家并購復華金等案或許只是冰山露頭而已。追究二次金改的弊端已不是從個別金融控股公司入手,而是要從整個政策形成過程中追究。
若要理解扁案的惡質(zhì)程度,必要了解陳水扁夫婦借勢借端向企業(yè)主索賄的惡行,辜仲諒給扁家的三億元不樂之捐就是顯例;然而魔鬼交易并不意味企業(yè)主遭受勒索的同時,并不想借由互為剝削的方式圖利。陳水扁可以惡性勒索,但也可以給企業(yè)主回饋,企業(yè)主只要取得政策利益,對于不樂之捐又何樂不為。陳水扁堅持二次金改,難道不是為金控公司量身訂造,設(shè)局斂財?shù)陌褢。陳水扁涉及此種案件的犯罪所得若無法追回,其于公理正義自屬有虧。
陳水扁迄今只承認犯了“社會文化罪”,其它罪名一概否認,否認有什么不法所得。觀察陳水扁的策略就是死不認帳,等同拒絕吐出贓款;傳言陳水扁在日本就藏了三百億,遠大于一審判決所涉及的金額,更遠遠超出陳水扁此生合法所得。陳致中承諾要匯回海外洗錢的七億不法所得,一審判決文即指毫無繳還意愿,證明司法單位不可能等待犯罪者的悔意,當另安排積極的追索作為。
是以世紀大審陳水扁要有兩個層次,一是對陳水扁及涉案者罪刑的偵辦和審判,另一個層次就是持續(xù)不懈地追索不法所得。
扁案舉世矚目,無論陳水扁及其家人藏贓于天涯海角,也非全數(shù)追回不可,否則就談不上司法正義的充分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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