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11年前,河南村民趙作海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判決死刑緩期執(zhí)行,被告曾在法庭多次喊冤無人理睬,只好服判到監(jiān)獄服刑,改造爭取減刑至20年。在服刑期間,其老婆改嫁,四個兒子三個送人做子,一個外地打工謀生,鬧了個家破人散。
當趙作海服刑11年時,涉案人趙振晌回村中申請低保,才發(fā)現(xiàn)是一起冤案,輿論嘩然。法院遂宣布趙作海無罪,趙作海放聲大哭,政府賠償趙作海65萬元,當年辦案警察、法官數(shù)人正被審查追究。此案是湖北佘祥林冤案的翻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教訓極其慘重,值得深刻反省反思。
其一,國家的法制框架是否完備。這里所說是指國家政體對司法機關的領導、配合、制約、監(jiān)督等設計是否得當,管用、無缺陷。比如,近年來,全國各地公安廳、局長有的進黨委班子,有的進政府班子,有的進政協(xié)班子,這從一個時期以來,社會治安形勢持續(xù)嚴峻考慮,為提高各級公安廳、局長職級待遇是非常必要的。但如何解決值得研究,通過編制解決可能是最好辦法。公安廳、局長進同級政府班子和政協(xié)班子對法制框架無觸及,但進入黨委班子同時兼任同級政法委書記,不僅亂了同級班子領導成員排序,而且破壞了司法機關制衡框架,警察領導檢察官、法官,在全世界也不多見。
其二,檢、法機關是否依法獨立辦案。依法獨立辦案是國家《憲法》對司法機關賦予的權力和規(guī)定性要求,從理論上講或從保證公正司法的操作層面講,都是正確的。但是真正落實依法獨立辦案必須注意兩點:一是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是政治思想領導,包括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法、檢兩長候選人。黨委領導根據舉報也可以過問具體案件。但案件審理必須堅持獨立性。二是“一府兩院”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能因為其他原因而對案件審理造成干擾。
其三,政法委在辦案過程中應發(fā)揮什么作用。各級政法委是同級黨委領導公、檢、法、司的黨委機關。政法委能否干預辦案法律無規(guī)定,但從黨的領導層面講是可以的。從實踐經驗看,政法委一般不宜過問具體案件,對于公、檢、法持不同意見的案件只討論不決定,只協(xié)調不指令。
其四,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是否合法確鑿。普通刑事案件辦理第一程序偵查取證是公安機關職能,其取證是否合法,取得的證據是否確鑿,是公安機關的永久話題。當前,公安機關除了警力不足,有的地方經費困難外,有的地方公安機關以破案率出政績,以至出現(xiàn)了“不破不立”兩本賬,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問題。對于公安機關存在的困難要重視、要解決。對于公安機關“不破不立”辦案現(xiàn)象,檢察機關要強化法律監(jiān)督。探索防止公安機關暴力取證的可行辦法途徑,并以立法方式予以規(guī)定。
其五,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是否到位。普通刑事案件辦理第二程序是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有權對公安機關報捕,但因證據不足的作案嫌疑人不予批捕,亦有權退偵補偵,還有權作出不訴決定。這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主要途徑。檢察機關作出上述規(guī)定只能是以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趙作海案件前期檢察機關是正確的,但正確的決定由于政法委協(xié)調產生動搖,沒有堅持到底,如果檢察機關頂住壓力沒有雜念,趙作海冤案到此即可中止。
其六,審判機關判決是否公正。普通刑事案件辦理第三程序是審判機關。審判機關是案件最終裁定機關,審判機關依法有權全面采信檢察機關意見,有權部分采信檢察機關意見,有權不予采信檢察機關意見。其辦案遵循原則是依事實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別無其它。“趙作海殺人案”殺人兇器未找到,相應兇器與無名尸體傷口無印證,無名尸體DNA鑒定無結論,說明定案關鍵證據沒有。我國司法機關歷來遵循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有證據無口供可以定案,無證據有口供不能定案”原則,而趙作海殺人案關鍵證據皆無,僅憑警察屈打成招的七份口供草率判決,焉有案件不冤、不假、不錯之理。(陳峰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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