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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神木向煤礦討要千萬元分紅的法官被免職(2)
2010年05月26日 07:34 來源:北京日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爭議

  公務員參股是否受法律保護

  今年2月2日,一審判決后,被告煤礦方不服,上訴至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榆林中院撤銷橫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繼峰夫婦要求確認其在宋家溝煤礦持有10%股份及要求分紅1100萬元的訴訟請求,并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就是身為公務員的法官張繼峰到底能否入股煤礦的問題。

  在一審的判決書上,法院認為,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yè)是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適用《合同法》規(guī)定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法官法》《公務員法》并不調(diào)整民事活動,而原告只是在陳某名下的隱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業(yè)的主管,并沒有依職權直接參與辦煤礦,原告沒有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體成立。

  煤礦方認為,張繼峰是國家公務人員,以其身份,是不能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根據(jù)《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投資入股煤礦,已經(jīng)投資的應當撤出投資。因此上訴人認為,當時給張繼峰夫婦的錢就是國家出臺政策后的退股及紅利。

  張繼峰一方則認為,我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但這個規(guī)定是從權力管理角度出發(fā),對公務員的私人法律行為資格進行了限制和剝奪,只是權力內(nèi)部管理規(guī)定,不產(chǎn)生對外效力。公務員作為自然人進行的民事活動和效力應當依據(jù)調(diào)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chǎn)、人身關系的民事法規(guī)來認定,違反《公務員法》的管理性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當事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況且,張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務員,其投資權益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5月17日,本案又因故被推遲。

  縣委

  是否處理關鍵看二審判決

  日前,神木縣委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由紀委和檢察院聯(lián)合成立7人專案組,對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一事進行調(diào)查。

  神木縣委宣傳部部長雷江聲表示,縣委、縣政府對法官入股煤礦一事非常重視。他稱,目前二審法院未判決,這件事情還存在著不確定性,現(xiàn)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審判決后,再拿出處理結論。

  神木縣委23日在給榆林市委的匯報材料中表述:“張繼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礦股份,應是處理這一事件的關鍵,而這一事實雙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審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則張繼峰就煤礦入股問題不構成違紀;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們將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和《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張繼峰予以嚴肅處理。”

  分析

  雙方當事人可能達成和解

  被曝光后,當事法官張繼峰表示壓力很大,可能公職不保。他說:“領導找我談話,壓力很大,我認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

  據(jù)了解,按照法律規(guī)定,案子上訴至中院后,作為被上訴人無權撤銷上訴。張繼峰說,他老家在農(nóng)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棄公職,所以希望認輸以求了結此事。

  上訴人陳某在與榆林中院有關人員談完話后,始終躲避著記者的采訪。據(jù)陳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給陳某做調(diào)解工作。他認為,要陳某撤銷上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那就意味著一審橫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會生效,陳某就要付給張繼峰法官1100萬元的紅利。

  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輿論的風頭浪尖上,榆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如果維持一審原判要冒很大的風險。但如果中院撤銷一審原判發(fā)回重審,更需要相當大的糾錯勇氣,估計可能性也不大。

  他說,遲遲不開庭就說明中院目前陷入兩難之中。他認為,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結局是中院做通當事人的工作,讓兩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這樣一審判決就被視為撤銷。

  綜合《華商報》報道

  鏈 接

  相關法規(guī)和紀律規(guī)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8月出臺的《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xù)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jīng)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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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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