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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神木調查向煤礦討千萬元分紅法官
2010年05月25日 10:49 來源:新華網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神木縣委昨日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調查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的法官張繼峰,并對全縣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進行徹查

  據(jù)華商報報道,陜西神木縣委24日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對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的法官張繼峰進行調查。

  近日神木法官入股煤礦打官司索要1100萬紅利一審勝訴一事被報道后引起各方高度關注,輿論對法官依法索要違法所得一片嘩然。

  在昨日的常委會上,神木縣委作出了兩項決定:一是由紀委和檢察院聯(lián)合成立7人專案組,對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一事進行調查,縣紀委書記王志雄擔任組長;二是從今日起對全縣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進行徹查。

  當事法官壓力大想認輸

  入股煤礦討紅利打贏官司被曝光后,當事法官張繼峰23日晚在電話中對記者表示,媒體報道后,他的壓力很大,可能公職不保。他說:“領導找我談話,壓力很大,我認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

  據(jù)了解,按照法律規(guī)定,案子上訴至中院后,作為被上訴人無權撤銷上訴。張繼峰說,他老家在農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棄公職,所以希望認輸以求了結此事。24日一早,張繼峰的電話還能打通,可后來一直占線,最后關機。尤其令人不解的是他的代理人也關機了。

  上訴人撤訴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的上訴人陳某昨日稱,上午他被榆林中院有關人員叫到法院談話一直到下午。談話結束后,陳某從原來的配合采訪變成躲避采訪。

  據(jù)陳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給陳某做調解工作。他認為,要陳某撤銷上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那就意味著一審橫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會生效,陳某就要付給張繼峰法官1100萬元的紅利。

  兩當事人可能會達成和解

  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輿論的風頭浪尖上,榆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如果維持一審原判要冒很大的風險。依法討回違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而要維持這種荒唐成本會很高。但如果中院撤銷一審原判發(fā)回重審,更需要相當大的糾錯勇氣,估計可能性也不大。

  他說,遲遲不開庭就說明中院目前陷入兩難之中。他認為,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結局是中院做通當事人的工作,讓兩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這樣一審判決就被視為撤銷。

  紀檢部門:調查清楚會作出處理

  神木縣委宣傳部部長雷江聲昨日表示,縣委、縣政府對法官入股煤礦一事非常重視。23日,神木縣委在給榆林市委的匯報材料里已經表明了態(tài)度。他稱,目前二審法院未判決,這件事情還存在著不確定性,現(xiàn)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審判決后,再拿出處理結論。

  神木縣委23日在給榆林市委的匯報材料中表述:“張繼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礦股份,應是處理這一事件的關鍵,而這一事實雙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審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則張繼峰就煤礦入股問題不構成違紀;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們將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和《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張繼峰予以嚴肅處理!

  昨日,神木縣紀委書記王志雄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們會在調查清楚事實后作出處理決定!

  相關法規(guī)和紀律規(guī)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斗ü俜ā返谌䲢l規(guī)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8月出臺的《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xù)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聲音

  法律有時候就是那么 “僵硬”,那么地不合常情,按法律的邏輯勝訴了,人們卻感覺無比糾結——— 近日神木一法官向入股的煤礦討要分紅的案件,就讓人有這種感覺。

  國家明文規(guī)定公務員不能參股煤礦,而法官張繼峰不僅參股了,在未得到紅利后,還理直氣壯地通過訴訟的方式討要分紅,法院竟還支持了他的要求——— 在公眾眼中,這樣的判決堪稱荒誕。自然法的律令是,任何人不能從一種錯誤行為中獲益,既然入股行為是違法的,法律怎能支持其從違法行為中獲益的請求?而且是1100萬元的天價。這樣的判決,無疑會置《公務員法》于無比尷尬的境地。

  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判決有違“情理”卻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yè)是“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而經濟合同是否有效,應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所以這是一個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合同!豆珓諉T法》歸《公務員法》,《合同法》歸《合同法》,正如專家所說:煤礦方應向法官支付紅利,而對于法官違法參股,應依《公務員法》對其進行處罰。

  所以,法律的正義需要依賴接下來的追究:這個張法官會不會因參股煤礦的違法行為而受到嚴懲?

  如果張繼峰因勝訴而獲得了千萬紅利,卻因違反《公務員法》和《法官法》在隨后的問責和追究中丟了官、失去了工作,千萬紅利的“不當?shù)美币矊⑼鲁鰜怼R蜻`法參股煤礦而付出的沉重代價,遠遠超過其獲得的收益,絕不讓一個人從錯誤行為中獲益,那么,這就實現(xiàn)了正義?墒牵绻馈逗贤ā放衅鋭僭V了,他獲得了違法參股的千萬紅利,未因違法參股而受到嚴懲,或者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參股的收益,那么,正義就是“跛足”的,勝訴就是對法律的嘲弄,也會在縱容官員參股煤礦上形成極其惡劣的暗示。

  要禁絕一種違法行為,絕不能讓其收益超過代價。違法參股的千萬元紅利,考驗著《公務員法》的牙齒和權威。如果這位違法的法官得到了千萬紅利,失去的很少,那將是法律的恥辱。(新京報)

  網論

  公務員分紅勝訴是法律的尷尬

  ●這個法官很有投資眼光,這么高的回報率,巴菲特都沒有發(fā)現(xiàn)!

  ●人民法院的法官,且是監(jiān)察室的副主任,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視金錢高于法律和政令。

  ●先用權力入股,再動用權力分紅,權力雖好使,公正卻消失。

  ●煤礦應該分紅,法官應該受懲,鑼作鑼打鼓作鼓敲。

  ●身為公務員卻能經商牟利、分紅勝訴,這是社會的悲劇也是法律的尷尬。

  ●法官是原告,哪有不勝的事?(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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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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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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