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日前正式受理黃光裕案。與黃光裕同案被公訴的包括其妻杜鵑、中關村公司原董事長許鐘民,涉及單位行賄的兩家公司是黃光裕掌控的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起訴書列明兩公司向5名公安系統(tǒng)和稅務系統(tǒng)官員行賄共計456萬元。
3名犯罪嫌疑人未公訴
今年2月12日,被羈押近15個月的國美電器董事局原主席黃光裕,因涉嫌非法經營、內幕交易和單位行賄3宗罪名,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原先在案的國美電器財務總監(jiān)周亞飛等3人未被檢方公訴。另外,此次被公訴的黃光裕妻子杜鵑已于去年12月由羈押轉為監(jiān)視居住,返家候審。
黃光裕案原本共6名犯罪嫌疑人。去年12月17日,在黃光裕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審查起訴的最后時刻。檢方突然提出黃光裕涉嫌行賄,被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并移送檢察院反貪局展開偵查。此時,內幕交易案的其他幾名嫌疑人審查起訴羈押期已滿。為避免超期羈押,北京檢方果斷將羈押1年有余的杜鵑、周亞飛等人轉為監(jiān)視居住和取保候審。
此次公訴時,經檢方重新審查,周亞飛、曹某、謝某等3名涉罪行為較輕的嫌疑人已不在此案公訴之列。
目前可知,黃光裕、杜鵑、許鐘民的代理律師分別為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楊照東、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許昔龍、北京銘基律師事務所劉東根。
受賄官員中并無政要
黃光裕曾被認為牽連多名政界要員落馬,但在黃光裕的起訴書中,最終確定的5名受賄官員并非達官顯貴。在黃光裕案發(fā)后落馬的廣東省政協(xié)主席陳紹基、浙江省紀委書記王華元、深圳市市長許宗衡都被證實與黃光裕案無直接關系。
根據(jù)檢方起訴指控,黃光裕旗下的國美電器、鵬潤地產分別向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相懷珠行賄106萬元,向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民警靳紅利行賄150萬元,向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處長孫海亭行賄100萬元,向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梁叢林及其同事凌偉各行賄50萬元。相關事實涉及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的兩次調查。
一起調查是2006年國美電器、鵬潤地產在中行騙貸案中遭遇警方調查,后此事不了了之。去年1月19日,公安部對外證實,在偵辦黃光裕經濟案件中,發(fā)現(xiàn)公安部原黨委委員、部長助理鄭少東和相懷珠存在違紀違法嫌疑。不過,如今出現(xiàn)在黃光裕起訴書中的只有相懷珠。鄭少東目前已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據(jù)稱將被移送外地審理。
另一起調查涉及國稅部門對國美啟動的稅務稽查。此次稽查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處長孫海亭主持,孫曾主持查處過劉曉慶、毛阿敏等眾多涉稅大案。在針對國美等大型家電連鎖企業(yè)的稅務稽查中,孫海亭最終作出了“沒有問題”的結論。去年10月中旬,孫海亭被帶走調查,此前北京市國稅局的梁叢林和凌偉已被控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國美電器公司向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行賄110萬元一事并不在黃光裕案公訴之列。根據(jù)刑法,一個受賄行為,受賄者構成受賄罪,并不意味著行賄者必然被追訴行賄罪。刑法規(guī)定,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刑法還規(guī)定,行賄人在被追訴之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并非重罪
根據(jù)檢方公訴,黃光裕的單位行賄罪并非重罪。刑法規(guī)定,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件罪名排列是以檢方判斷的輕重為序,黃光裕的3個罪名中,被排在第一位的是非法經營罪。檢方指控黃光裕在2007年,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yè)咨詢有限公司、深圳盛豐源實業(yè)有限公司兩次倒手,將8億人民幣在地下錢莊非法兌換成港幣。
我國對外匯買賣業(yè)務實行特許制度,只有經過國家特別批準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法律規(guī)定在國家規(guī)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法規(guī)定,非法經營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一宗內幕交易罪中,黃光裕被指控的最大一起犯罪事實是,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關村重組過程中,他利用手中掌握的內幕消息,指令其妻杜鵑、中關村公司原董事長許鐘民等人開設股票賬戶,購買中關村股票,累計買進1.04億余股中關村股票,成交額13.22億元。刑法規(guī)定,內幕交易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記者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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