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打黑經(jīng)得住歷史考驗
李莊早就預感到自己要“出事”。朱明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2009年12月7日晚,李莊跟他說,“重慶方面要抓我,因為我已經(jīng)破壞了打黑的順利進展!
此后,李莊與重慶方面的沖突接連不斷。
他強調(diào)龔剛模不是黑社會,堅持認為龔剛模被刑訊逼供,與打黑大形勢格格不入。他在會見當事人的時候與專案組警察發(fā)生正面沖突。在與法官見面的時候,態(tài)度強硬。
朱明勇描述了他們在江北區(qū)看守所的遭遇。11月24日,朱明勇在法院復印案卷后,第一時間趕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樊奇杭,卻被告知“必須要專案組成員在場才可以會見”。朱明勇?lián)砹,認為案子進入審理階段,被告人已由法院換押,公安機關已無權接觸被告人。
隨后趕到的李莊則更為激烈,在看守所大聲爭執(zhí),還試圖通過看守所檢察室、法院解決問題。
眼見爭執(zhí)不下,兩人為了見到當事人不得不妥協(xié)。會見后,李莊在會見室指著一名專案組人員讓他出去,并說,“你就是刑訊逼供的犯罪嫌疑人!
自此,李莊與重慶方面的梁子結得更加深了。
李莊后來成為被告后,在庭審中提出,他曾與江北區(qū)看守所刑警有激烈沖突,要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檢察院整體回避。
在朱明勇的描述中,一邊是抗爭激烈的李莊,一邊則是“服帖”的當?shù)芈蓭煟爱敃r,在場的眾多重慶律師,自始至終沒人說話!
在龔剛模案開庭之前,已有謝才萍案、王天倫案、黎強案、陳明亮案等涉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參與代理的律師亦數(shù)百人。
重慶律師李勇認為,看起來“服帖”,是知道“掰不動”。
2009年9月8日,重慶市司法局印發(fā)《關于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的意見》中提出,“承辦涉黑涉惡案件的律師事務所要指派政治素質(zhì)高、業(yè)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辯護和代理工作”,“律師辦理涉黑案件,要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堅持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犯罪證據(jù)確鑿的原則,不糾纏細節(jié)”。
實際上,不要糾纏程序的“細枝末節(jié)”,不僅是重慶律師的桎梏,而早已成為刑辯律師的共識。
謝才萍一審辯護律師楊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開庭前,我與謝才萍會見了兩次,都是按照看守所指定的程序!
“不按他們的程序,鬧僵了關系,對當事人也不利!标惷髁涟副桓嫒笋R當?shù)霓q護律師劉洋也認為,“我執(zhí)業(yè)二十年來,第一次在審判階段與警察一同會見當事人,這四個警察一個記錄,一個站著監(jiān)視,一個攝影,一個錄像。但我并沒有問為什么要跟著,我想他們也是執(zhí)行規(guī)定!
2009年12月24日至31日,陳明亮案在重慶第三人民中級法院審理。劉洋當庭提出,在看守所會見時,馬當稱自己遭到誘供,“口供里寫,我向重慶高院副院長張行賄20萬。張供述是我行賄,但是我不認識他,他也沒有見過我。但是警察說,只要你簽,我們給你辦取保候審!
此誘供情節(jié)劉洋當庭提出,并要求辨認程序,法院認為,馬當?shù)恼掌呀?jīng)在報紙上刊登,已不具備辨認的條件。
隨后的質(zhì)證中,亦有多名辯護人、被告人提及警方曾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不符合證據(jù)的合法性。辯護人還“抱怨”會見時與當事人的交流都存在于警察的眼皮子底下。
不僅陳案、龔案、李案,包括此前的謝才萍案、黎強案、王天倫案,律師都曾指出律師會見等程序問題。
黎強案中,第四被告人黎德明的辯護律師鄧智勇曾當庭說,“首先感謝檢察官,終于讓我見到了我的當事人。從今天的庭審看,他不可能走出這個法院。對于打黑,我們是支持的,但是不希望成為黑打。”
律師的稻草
“幾乎所有律師都清楚涉黑案件的取證、會見等程序可能存在瑕疵,”重慶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孫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所以,重慶律師還是把辯論重點放在了實體辯護上。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泰斗趙長青正是實體辯護的一面“旗幟”。去年10月末,他為“車霸”黎強作出無罪辯護,認為其行為并不構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四個特征。最后的辯護詞中,他提出公訴機關提交的1849件證據(jù),無一證明黎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這一辯護將“依法審理”引入了人們的視線,輿論也因此分野。一部分人認為,趙長青是盡一名律師的職責,既保證公民合法權利,也對公權力制衡。另一股聲浪則認為,律師為黑社會辯護,本身就是黑社會,“狗頭軍師”等叫罵聲也開始出現(xiàn)。
“這次引發(fā)的網(wǎng)絡批評出乎我預料,”趙長青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老百姓罵我,表明大家都支持打黑,但是,圍攻辯護律師,表明人們?nèi)狈Ψ沙WR!
“從我經(jīng)手的案子和其他案的案情看,有些團伙被定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有些牽強!睅缀跬瑫r,重慶李義涉黑團伙案中,被告人李志剛的辯護律師周立太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盡管此次打黑受到老百姓普遍歡迎,但要防止打黑擴大化,要經(jīng)得住歷史的考驗,要對被告人負責!
黎強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趙長青的意見。
隨后,11月,龔剛模案進入起訴階段,異地律師陸續(xù)出現(xiàn)。媒體開始集中報道多名北京律師前往重慶承辦涉黑案件。沒有“文件”束縛,異地律師更多地“糾纏”程序,也試圖在實體辯護上對法院的判決施加更大的壓力。
“刑事案件,大都是公訴人怎么說法院怎么判。對律師而言,影響法院的判決,才是關鍵!壁w長青認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zhì)與律師的合理辯護之間做出判斷,將是重慶法院的難題。
但影響重慶法院判決的依據(jù),在李治明涉黑團伙案審理中,公訴人曾當庭透露,是按照重慶公檢法“大三長”會議的標準。
2009年10月25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以“三長”會議紀要的形式(渝檢會[2009]11號),印發(fā)了《關于辦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為持續(xù)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對立法解釋的四個特征提出了新的具體意見。
這份意見對于黑社會的“組織特征”進一步解釋,“惡勢力團伙向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發(fā)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zhì)轉變節(jié)點”,“成員之間因公司、企業(yè)內(nèi)部管理形成制約關系,或者以親屬關系為紐帶組織關系等,也是組織特征的重要體現(xiàn)。”
針對這份《意見》,為謝才萍案辯護的律師悲觀的稱“一審即為終審”!耙粚徳谥貞c中院,終審在重慶高院,始終在重慶,也始終是這份文件!
謝才萍案2009年11月3日一審判決,謝才萍等15名被告人不服上訴。通過重慶高院書面審理,12月9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從終審裁定書中看到,謝才萍甚至沒有辯護人,其一審辯護人楊超說,“因為一些原因,我們與家屬沒來得及簽訂委托協(xié)議! ★
(本刊實習生陳歡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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