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出通知,要求《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國家標準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nèi)容暫緩實施。
在各界的質(zhì)疑聲中,國家標準委終于在這個問題上“松口”、放下身段,決定暫緩該標準的實施,無疑令人頗感欣慰。這或可視為是一次公共輿論的勝利,同時,一定程度上當然也體現(xiàn)了國家標準委能夠傾聽民意的風范。
不過,接下來,需要進一步關心的問題是,電摩標準,在“暫緩”之后該怎么辦?依據(jù)國家標準委上述通知,下一步的行動是:“責成相關標準化專業(yè)技術委員會,要在充分聽取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加快修訂《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以便使該標準既能夠符合產(chǎn)品在安全、環(huán)保和節(jié)能等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又能夠為產(chǎn)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留有空間,更能夠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
這樣一個行動,應該說是合乎邏輯的。我們知道,此番引起爭議的“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電動自行車劃入機動車范疇”的電摩標準,所以能出臺,一個基本背景和前提是:它是1999年發(fā)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中早就出現(xiàn)的內(nèi)容。這意味著,若想使目前的電摩標準在“暫緩”之后,能進一步被修改,早已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相關內(nèi)容應首先被修訂,從而使有關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的兩個標準,能夠充分地銜接、統(tǒng)一起來。
那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具體又應該怎樣修訂呢?國家標準委的“充分聽取相關方意見”等要求,當然是不錯的,但有些含混籠統(tǒng)。筆者以為,不妨以此為契機,為類似電動自行車和電摩這類國家標準的制定本身,也確立一個具有充分社會公信力的程序標準。
在我來看,這樣一個程序標準至少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方面,標準制定的載體、形式應充分公開、開放,如最好是開門的聽證會而不是關門的討論會;另一方面,標準制定的主體、參與者,應足夠多元、豐富,如除了相關部門、官員、專家之外,還可以將相關的利益群體——像消費者、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都盡可能地吸納進來。
必須意識到,作為一項社會影響廣泛、牽涉利益甚廣的公共政策,電動自行車和電摩等國家標準,不是一個單純生硬的技術標準、工具標準,同時更是攸關民生利益福祉的生活標準、人文標準——在相當程度上,它將影響甚至決定著廣大民眾出行乃至生活方式的選擇。因此,對于這樣一個標準的制定,公共管理部門要慎之又慎,既要秉持科學技術理性,同時也要胸懷人文價值理性——保持對民生民意的尊重,并將之充分地內(nèi)嵌到標準制定的過程和內(nèi)容中來。(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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