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四川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草案修改稿稱,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建立領導干部定期輪崗制度。
這是省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草案的第三次審議。此次審議的草案修改稿,新增加了一些預防措施條款。如:在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的職務管理制度方面,新增了領導干部定期輪崗制度、任職回避制度,以及依法對國家機關和屬于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草案修改稿把重點放在預防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上,規(guī)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jù)分工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記者 熊德壯 實習生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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