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通常被稱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全面準確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限制受案范圍。
最高法要求明確受案范圍,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當然具有鮮明的指向性和針對性。但是,能否落到實處,消除民告官的艱難冰層,我們還不能忽視傳統(tǒng)心理和權力因素對民告官的深層次影響。
從行政訴訟法上的廣義角度來研究,行政復議以及其他由行政相對人所提起的法律形式,都可以劃入民告官范圍。當行政官員以國家的名義行使權力時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可以通過向法院控告將行政機關及其官員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庭的審判。這種體現(xiàn)民權至上的民告官制度在專制社會里不可能真正存在。只有在實現(xiàn)了人民主權,肯定了公民的主人翁地位的情況下,才能實現(xiàn)真正的民告官。
曾經作為民告官的當事人吳伯亮,曾給《中國青年報》寫信說:我告鄉(xiāng)政府一事見報后,日子更難過了!我贏了官司卻不敢在家里而是四處逃債。年老的父母氣得病倒在床,妻子氣得要發(fā)瘋。我不知道法律的尊嚴在哪里?如此尷尬的事實,迫使我們去反思,否則,再好的制度和規(guī)定也無濟于事。
由于我國一直缺乏法治的傳統(tǒng),以至于到了今天,不少官員仍然不能擺脫官本位思想的桎梏,重視身份與等級成了本能,而存在于現(xiàn)實中的他們眼中所謂的刁民敢告官更是不可原諒的。正如梁啟超所云:人治主義誤盡天下,遂使吾中華數(shù)千年,國為無法之國,民為無法之民。在當下某些官員的眼里,法律為上層建筑的利益服務,司法機關是行政機關的附庸,并且以執(zhí)行行政意志為目的。
因此,最高法要求明確受案范圍,不得以借口限制民告官當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消除民告官背后的心理因襲和權力魅影。否則,民告官不可能真正做到制度落地的效果。
可以說,民告官是舊傳統(tǒng)死亡與新觀念再生的分水嶺。民告官解決好了,百姓盛贊,解決不好,面對的將是百姓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任危機。有人概括了當下民告官的困境:民告官,起訴難;民告官,官不理;民告官,難告贏;民告官,執(zhí)行難;民告官,代價大。這是一種提醒,也告訴我們,消解民告官的困境,需要整個社會觀念和行動的深刻轉型。(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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