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把貪污公款之后,贓款的去向放大了,把貪污本身的手段縮小了,把公款吃喝誤認為是定罪量刑的原因。其實,不管貪污的錢被用去做什么了,貪污本身的性質(zhì)是不改變的。即使這個錢是用于做公益和慈善,也不能改變貪污本身的犯罪性質(zhì)!苯裉(15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就“舟山案例”的采訪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韓玉勝說。
韓玉勝說,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就是說,侵吞、盜竊、騙取,都是貪污罪的手段,侵吞了公款,即使沒吃喝,也是貪污罪。
至于媒體提到的“將公款吃喝入罪”,韓玉勝表示,不能籠統(tǒng)地理解“公款吃喝”,要看吃喝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公務(wù)招待,為了招商引資、發(fā)展經(jīng)濟,這屬于正常。如果是非公務(wù)招待的公款吃喝,就應按法律規(guī)定,該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此事在公眾中引起轟動,說明公款吃喝作為我們社會的一種痼疾,在公眾心里造成了很壞的影響。”韓玉勝表示,本案定罪量刑雖與公款吃喝無直接關(guān)系,但我們應當重視這種社會效應,應當反思我們的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反思這種現(xiàn)象產(chǎn)生的根源,有這樣的反思,“舟山案例”就不僅僅是一個案例而已。本報記者 袁定波 本報見習記者 溫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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