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人們并不陌生。網絡誹謗罪成為熱詞,卻是一個尚未塵埃落定的爭議熱點。
從山東“曹縣帖案”到河南靈寶“王帥帖案”,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網絡發(fā)帖誹謗案”到前不久審理的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近年來,網絡誹謗案在全國各地一再發(fā)生。
半月談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由于法律對于網絡誹謗這種新型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尚不完善,網絡誹謗案件在辦理中經常面臨“不作為”和“亂作為”指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逮捕嫌疑人、自訴案件卻由檢察機關公訴等現(xiàn)象更是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
公權力介入網絡誹謗案引尷尬
這是一起本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合同糾紛,因為其中一方的“惡意中傷”,演變成了一宗全國罕見的網絡誹謗案,引起了法學界乃至全社會的高度關注與熱議。
7月13日,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在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由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旁聽。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西安鑫龍公司副總經理韓興昌,嚴重危害抗震救災期間的社會秩序,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名譽權,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韓興昌在網絡上發(fā)帖披露漢中市萬邦集團董事長涉黑和拖欠四川災區(qū)農民工工資、毆打農民工,并組織工人到漢中市政府和陜西省人大上訪后,被公安機關立案追捕并長期采取強制措施。這致使韓興昌健康狀況惡化,取保候審期間,留下遺書赴京上訪。韓興昌的遭遇引起了社會及網民的同情,一些網民指責公安機關不該插手。
這起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件再次掀起了網民和媒體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誹謗罪、逮捕嫌疑人并由公訴機關起訴等司法機關行為爭論的高潮。令人稱奇的是,當事雙方組織的法學專家的論證結論完全相反;辦案機關也數(shù)十次開會研究,為幾個焦點問題傷透腦筋:究竟是甲地還是乙地管轄?應該是自訴還是公訴?
近年來,網絡誹謗案曾在多個地區(qū)發(fā)生,但大多以撤訴或辦案機關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帥誹謗案,發(fā)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機關不僅向王帥賠禮道歉,而且追究了辦案人員責任。山東青年段磊誹謗案,段磊起初不僅被公安刑拘,而且還遭逮捕審判,后公安機關以“證據(jù)不足”為由撤案,公檢法主要負責人向段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
在這樣的背景下,此案最終以“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之名進行了公開審理,激發(fā)了公眾更大的疑惑。
爭辯炒熱“第246條”
雖然近年來發(fā)生在全國各地的網絡誹謗事件,公安機關介入調查都引起了網民的口誅筆伐,但是這種現(xiàn)象依然在各地此起彼伏,“246條”亦成熱門詞匯。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侮辱、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自訴案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
網絡誹謗案公安機關該不該立案偵查、原本自訴案件該不該公訴在網絡上辯論已久,但在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罪處理過程中,已升級到上下級執(zhí)法機關、全國法學界專家的爭論。
半月談記者調查了解到,西安鑫龍公司韓興昌被捕后,公司向陜西省有關部門反映漢中市公安機關違反管轄權立案調查、將告訴案件移交公訴等違法行為。
陜西省公安廳在接到鑫龍公司控告后經調查認為漢中市公安機關違法,并建議撤銷案件,釋放韓興昌。據(jù)陜西省委給鑫龍公司的回復中稱,陜西省委政法委也召集會議,決定讓漢中警方糾正違法行為。但是漢中市政法委和執(zhí)法機關則認為,韓興昌的誹謗行為在漢中市抗震救災期間已經嚴重危害當?shù)亟洕刃、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除了上下級執(zhí)法機關對此案認定不一,當事雙方在北京邀請的全國知名法學專家也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西安鑫龍公司提供的北京樊崇義、卞建林等8名刑訴法專家對韓興昌誹謗案的論證認為,從誹謗內容上看此案并不構成誹謗罪。即使構成誹謗罪,也不在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之例外情形內,不屬于公訴的范疇。漢中市有關部門偵查、公訴、審理此案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而另一方在北京邀請的高銘暄、趙秉志等8位刑法專家認為,這起誹謗案利用互聯(lián)網捏造事實傳播,并打橫幅圍堵滋擾萬邦公司、漢中市政府、陜西省人大,在抗震救災的特殊時期,憑空捏造的事實涉及拖欠災區(qū)農民工工資、打傷返鄉(xiāng)救災的民工,對生產經營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據(jù)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韓興昌應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社會各界對于網絡誹謗罪的爭辯所依據(jù)的都是刑法第246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據(jù)同樣的規(guī)定,執(zhí)法機關和法學專家對同一事件的解讀出現(xiàn)截然相反的結論,除了可能存在的特殊動機之外,也說明了這條法律規(guī)定尚不明確和完善。
網絡誹謗案司法尷尬到何時
面對網絡誹謗事件,一些警方的體驗是左右為難。
漢中市公安干警說,網絡誹謗案造成的后果往往比現(xiàn)實誹謗案嚴重,受害者提起自訴的難度也更大。如果不借助公安網監(jiān)部門的偵查手段,受害者根本無法鎖定匿名誹謗者,也無法取得有效的指控證據(jù)。而根據(jù)我國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如果不予立案,就無法做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即便取得了證據(jù),也無法向受害者提供,這樣會被報案人指責公安機關不作為。而立案調查,又常常會因誹謗案件應該告訴才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而被指責亂作為。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廉高波說,目前我國對于網絡監(jiān)管尚不成熟,而且還沒有網絡的相關立法,網民在網絡上的舉報到底屬于網絡監(jiān)督還是網絡誹謗,屬于哪個職能部門調查的職責,目前沒有明確規(guī)定。
廉高波指出,刑法第246條第二款規(guī)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但是,由于沒有規(guī)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細化的司法標準,司法機關執(zhí)法彈性空間較大。這樣,一方面容易導致司法機關動不動逮捕舉報人,對網絡民意和網絡監(jiān)督進行打壓,堵塞民意表達渠道,從而招致網民的指責,使公信力受到影響;另一方面,界定不清也束縛了網絡誹謗罪辦案人員的手腳,使一些利用網絡對他人進行惡意誹謗和造謠中傷的人難以被追究法律責任,可能導致網絡淪為誹謗者的利器。
西安洪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洪等法律界人士建議,目前應該盡快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網絡誹謗案件中的職責,明確公安機關在群眾無法調查取證報案后要提供偵查取證的法律幫助,根據(jù)誹謗案產生的社會后果,建議群眾自訴或者移交檢察機關公訴。同時,法律應該細化明確誹謗案產生何種危害社會秩序的程度,才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從而從根源上平息社會對網絡誹謗案件司法該不該介入的爭論,營造健康的網絡監(jiān)督環(huán)境。(記者 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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