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岱山縣高亭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余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10月27日《人民日報》)。
公款吃喝是貪污,這的確振奮人心,進而讓人產(chǎn)生無限憧憬:今后,誰要再公款吃喝將步傅平洪后塵,從而身陷囹圄。
但在筆者看來,共鳴之余,且慢狂歡。首先要弄清兩點:其一,我國并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國家,舟山中院的判決并不能自動適用于國內(nèi)其他法院;其二,嚴謹?shù)卣f,舟山中院只是把過度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并不是一般意義上將公款吃喝入罪。果真如此,就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之嫌,因為有時必需的正常公務接待也是公款吃喝。此案中,傅平洪的公款吃喝玩樂就確實“過度”——他總喜歡叫上朋友一起流連于飯店、歌廳等娛樂場所,搶著埋單,將近兩年時間,幾乎沒在自己家中吃過一頓飯。由是觀之,不是公款吃喝入罪,而是肆無忌憚、沒有底線地糜費公款用來吃喝玩樂才入罪。
其實,多年以來,一直有人建言公款吃喝入罪,比如全國人大代表馬克寧就曾提交議案,針對“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屢見不鮮”,建議在《刑法》增加浪費罪。一時,“公款吃喝定罪”引發(fā)熱議,大有一旦入罪便能管住官員之嘴的預期。這是天真的,其中的關鍵就是,“公款吃喝定罪”難以定性。如全國人大代表劉來平所言,“《刑法》強調(diào)的是罪刑法定,需要明確很多概念,比如什么是公款、公款的使用范圍、用途、額度等等問題,這些很難界定!
歸根結底,遏制公款吃喝,不能只顧浪漫,不講現(xiàn)實;不能只求痛快,不講可行;不能只講嚴懲,不顧預防。在芬蘭,其央行前行長在用公款招待客人時,因多點了一道價值20歐元的鵝肝,而被迫辭職。這是制度的威力,有了制度的嚴密梳理和有效預防,遏制公款吃喝便不是難事。誠如有識之士所言,遏制公款吃喝問題,最根本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的公務接待財務標準和審批、核準、監(jiān)督制度,甚至細化到每個接待人和被接待人的費用標準,借鑒歐美國家或者香港地區(qū)的做法。關鍵不在增設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規(guī)定,而在于下大決心嚴格執(zhí)行公務接待的財務制度!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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