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本溪男子張劍刺死強拆房屋者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讓張劍重獲人身自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是我國新時期拆遷糾紛中出現的首例判決。該案向社會釋放出積極信號,可成為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私權的典型案例。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從法律的角度講,任何人都無權私闖民宅,更遑論強行拆遷房屋。然而本溪華廈公司不僅私闖民宅、強拆房屋,還毆打業(yè)主,威脅其家人。忍無可忍之下,業(yè)主張劍拔出水果刀,刺傷拆遷人員后逃離現場。隨后張家房屋全部被拆除。這樣的拆遷案例讓人唏噓不已。
我雖然不主張無限放大個人權利,反對剝奪他人的生命來捍衛(wèi)權利。但是我堅決反對侵犯公民私權。從尊重人權、物權,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的層面看,刺死強拆者獲緩刑的判決,并非對殺人者的縱容,而是對公民物權的必要保護。該案例捍衛(wèi)了《物權法》的尊嚴,也是對野蠻拆遷者的震懾與警告。其法治導向意義不可小視。而且我認為,要真正從法律上保護公民物權,還應依法追究強拆者的法律責任。惟有如此,才能消除公眾對野蠻拆遷的恐懼心態(tài)與懷疑空間,讓野蠻拆遷者出于法律成本考慮,不敢漠視公民物權,蔑視國家法律。如果類似判例能成為法治常態(tài),這或可會成為遏制野蠻拆遷的一大利器。
應該承認,在現實生活中,確有拆遷戶漫天要價的現象。但是拆遷房子到底該補償多少,應該依照法律法規(guī)辦事,由當事雙方坐下來平等談判、充分博弈,不能由拆遷方自說自話,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條件。然而,現實生活常見的風景是,強行拆遷成了既成事實后,主動權完全掌握在開發(fā)商手中。除了拿出一點補償金以外,開發(fā)商被處理、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事情鮮有所聞。
另外,野蠻拆遷之所以屢禁不止,開發(fā)商之所以牛氣沖天、膽敢侵犯私人物權,除了法律意識淡薄、素質低下、利益驅動外,也與執(zhí)法部門的縱容助長有關。事實上,正是由于執(zhí)法者執(zhí)法不嚴,甚至陽奉陰違,官商勾結,把不按開發(fā)商意圖行事的公民視為“釘子戶”,看成“刁民”,才有了各種野蠻拆遷事件不斷上演。
在野蠻拆遷事件不斷重演的當下,業(yè)主刺死強拆者獲緩刑的判例雖然稀缺。但這并非法律對公民的恩賜,而是公民權利的回歸。 (胡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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