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6日電 針對網(wǎng)友對杭州飚車案“花錢買刑”的質疑,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李芳曉今日指出,該案刑事和解,有其合理之處。
前不久發(fā)生的杭州飆車案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最后法庭判決被告人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110萬元之后,被告人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李芳曉表示,從這個案件看,法官的素質在逐步提高,“我覺得當?shù)胤ㄔ号袥Q還可以”。
李芳曉說,從案情來看,肇事者胡斌雖然開車軋死人了,實際上還是違反了道路安全法。從案情介紹來看,他遇到人以后是緊急剎車的,遇到紅燈也是停車的,并不是一個主觀罪過來看,不是屬于故意的心態(tài)。 從案情來看,對軋死人的后果來看,把人軋了以后,他是去報警了,然后去救治的。所以,從整個案情來看,胡斌的心態(tài)還是一個否定的心態(tài),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個過失的心態(tài)。這種情況下他是違反了道路安全法,是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李芳曉指出,杭州飆車案中,胡斌家屬跟被害人家屬積極溝通,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并且進行賠償。并且該案件事實比較清楚,而且被害人跟被告人雙方有一個和解的意向,和解是一個自愿的,這種情況下可以和解,這種情況法律上是屬于可以酌定重新處罰的情節(jié)。
李芳曉分析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shù)挠嘘P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不涉及精神賠償。如果刑事和解,被告人有一個真誠的悔悟,取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這樣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心靈得到安撫,精神得到撫慰,這樣能平靜一點。這個制度,會涉及到一個精神層面和一個物質層面對被害人一個雙重的補償。另外被告人這一方能夠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他也有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這樣能實現(xiàn)刑法的目的。
李芳曉說,刑法的目的雖然有懲罰的一個特點,但懲罰不是目的,刑法的目的主要是教育,要預防犯罪,使犯罪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所以這個地方還是合理的。
據(jù)介紹,針對該案件,交通肇事罪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是三檔,三個量刑幅度。第一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檔講的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這個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行為一般是講的死傷的人數(shù)比較多,一般是死亡兩人以上或者重傷六人以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還有一種情況講的是致死六人以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另外一個講的,如果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這種情況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且無力賠償20萬以上的是情節(jié)惡劣。 第三檔講交通肇事逃逸,因為肇事者逃逸了,致人死亡,是結果加重犯。
李芳曉說從這個案件來看,不屬于3年以上7年以下這一檔的,也不屬于結果加重犯,所以顯然是第一檔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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