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評論:“躲貓貓案”輕判獄警值得商榷
8月14日,昆明當地法院對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及3名直接責任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沸沸揚揚的“躲貓貓”一案終于塵埃落定。但這個結局并不能解決背后隱藏著的更深層次的制度問題。
比如,看守所能否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看守所作為羈押人犯的場所,與監(jiān)獄有著同樣作用,區(qū)別只在于看守所在刑事訴訟程序啟動之初羈押人犯,監(jiān)獄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末對犯人執(zhí)行徒刑。在近年“洗澡澡”、“躲貓貓”等看守所奇案屢見不鮮的情況下,為什么不能把看守所像移交監(jiān)獄管理權一樣,交給司法行政機關一并管理呢?司法行政機關在職責上沒有偵查、起訴與審判的權力,沒必要對人犯采取刑訊逼供,顯然更適宜。
又比如,網絡問政時代何時到來?“躲貓貓”案件發(fā)生后,出現了有趣的一幕:云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帶領10網民調查委員會介入“躲貓貓”事件,以網民的名義進入看守所,查看監(jiān)倉,與公安局、檢察院負責人對話,結果卻始終未能查清事實真相。廣大網民歷經“周老虎”、“俯臥撐”、“躲貓貓”三大頂尖絕學之后,對于“網絡問政時代”的到來既渴望又迷茫。網絡民主何時能真正走進現實生活?顯然“躲貓貓”事件并未給出答案。(董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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