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浙江杭州又有了“故事”。男子魏志剛酒后駕駛保時捷肇事,在愛心斑馬線附近將16歲少女馬芳芳撞飛20余米,并導致其身亡。據(jù)悉,出事路段限速為每小時60公里,目擊者稱魏志剛當時駕駛速度超過80公里。事件發(fā)生后,杭州警方表示將依法從快處理。(8月6日《法制日報》)
噩耗傳來,發(fā)人深省。就在人們還在關注“胡斌案”主犯是否被調包的時候,就在杭州市為了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愛心斑馬線附近又見豪車奪去了還沒來得及綻放的生命。
我驚詫于為何這樣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fā)生,一個享有“天堂”美譽的城市卻以同樣的方式兩次敞開了地獄之門,甚至不知道這樣的悲劇還將以怎樣的方式再次續(xù)演。
最近發(fā)生的多起交通肇事致死案已經將一個問題推向了風口浪尖,那就是要不要為交通肇事增加新的罪名。我認為有這個必要。我們先來看看國外在這方面的做法:英國關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是較早的,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設立了“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在處罰上,對于危險駕駛機動車輛致人死亡的,按照普通法的傳統(tǒng),應當認定為非預謀殺人罪,應當判處14年監(jiān)禁或罰金,或者二者并罰之;日本也于200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新設了“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規(guī)定對酒后駕駛、超速駕駛四輪以上機動車、無視交通信號燈等嚴重違反交通法規(guī)并造成人員傷亡的肇事者,可判處15年至30年的有期徒刑;而在美國,有的州將醉酒駕車視為“蓄意謀殺”定罪。
相比之下,我國對于危險駕駛致人死亡就寬容許多了,我國的刑法對于交通肇事罪除非有逃逸行為,否則量刑不會超過3年。如今屢屢發(fā)生的交通肇事致死案與處罰標準低,人們意識淡薄不無關系。
對于開豪車撞死平民老百姓這樣的事件,我想除了在道德上予以譴責以外,更重要的還是正視現(xiàn)實,認清危害,加快這方面足以使人“不敢”的立法和執(zhí)法。否則,類似的“故事”不僅難以避免,可能還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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