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三亞市建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歐桂芳受賄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半。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間,歐桂芳利用擔任三亞市建設局局長職務之便,先后13次收受他人賄賂款達110萬元人民幣。
在2003年至2004年期間,包工頭楊某先后承建了三亞市建設局發(fā)包的多個建設工程,時任三亞市建設局局長的歐桂芳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款的撥付及工程的監(jiān)督管理上為楊某提供了幫助。楊某為表示謝意,在2003至2006年間先后6次給歐桂芳每次“送禮”10萬元,共計60萬元。此外,2004年至2006年,歐桂芳還分別6次收受其“幫助”過的包工頭葉某送的“禮金”45萬元,以及一次收受包工頭李某派下屬胡某送到其宿舍的“禮金”5萬元。
據(jù)了解,歐桂芳到案后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葉某45萬元及李某5萬元的事實,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記者 鄭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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