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日電 最新一期的《瞭望新聞周刊》發(fā)表題為《依法行事是穩(wěn)定的根本》的署名文章指出,7月24日發(fā)生的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工人群體性事件,再次彰顯出社會穩(wěn)定是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前提,而依法行事又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根本所在。
文章稱,縱觀此次事件起因,疑云重重。河北建龍集團兩度入主通鋼的出資是否真實?建龍前幾年如何能夠以小股東身份控制通鋼幾乎所有要害職位?建龍是否有通過關聯交易掏空通鋼的行為?吉林省有關部門為何強行讓建龍在與通鋼股權分立僅僅3個月之后再度入主通鋼?……即使不考慮這一切疑問,僅僅從程序上看,吉林有關部門操作建龍入主通鋼就多有違法違規(guī)之處,結果成為危機導火索。
應該說,公司僅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傳統理念早已被證實存在嚴重缺陷,除了股東之外公司還必須向員工等利益相關者負責的理念傳播日益廣泛。
文章認為,當前,正值國有企業(yè)改革關鍵期,在不少領域“國退民進”的過程中,國有企業(yè)改制涉及利益沖突尤多。從法制層面來看,中國現行的公司法、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已對員工等在企業(yè)中的權益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在這方面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更高;由于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普遍實行了員工個人或集體持股制度,身兼股東、員工雙重身份的他們的合法權益更應得到尊重和保護。而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企業(yè)改制必須得到股東和職工同意,形式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
然而,在通鋼事件中,盡管相關負責人表示,建龍控股通鋼的方案已經過各主要股東同意,但卻絕口未提是否經過職工股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同意。而從2005年建龍入主至2009年3月股權分立期間通鋼職工不斷的上訴反映、3月與建龍股權分立后全廠上下的鞭炮聲中,則可見通鋼職工作為一個整體對建龍入主的意見。
文章稱,另據有關報道,兩個企業(yè)再次重組時,甚至連部分通鋼高層都不知曉。可以想像,如果有關部門能嚴格依法行事,履行通過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法定程序,讓職工履行其作為股東和職工的法定決策權力(包括否決權),何至于引發(fā)這樣的對抗事件?
文章稱,對經濟降溫蘊藏著不可忽視的政治風險,中國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已再三敲響警鐘,當前需將這些告誡落實。通鋼群體性事件已是既成事實,這起事件的創(chuàng)傷需要用相當多的時間去平復,我們更需要關注如何汲取教訓,依法行事,避免再次出現類似不幸。(文/梅新育)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