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在發(fā)生追尾事故后逃逸并再次造成車禍、釀成4死1傷慘劇的孫偉銘,被一審判處死刑,盡管為全國首例,卻完全不能說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因為零星的反對意見,完全淹沒在了支持的聲浪中。多數(shù)刊發(fā)于紙媒的評論,亦旗幟鮮明地持贊成、贊揚態(tài)度,如《揚子晚報》的《“成都醉駕”判死為公眾安全加了道 “防火墻”》,《半島晨報》的《判孫偉銘死刑無傷法律公正》,《羊城晚報》的《醉駕兇犯判死:極具里程碑意義的案例》等。
撲面而來的,是一股股可怕的暴戾氣息。
對死刑判決持贊成意見者的理由,主要有兩點,一則為主觀故意性。此種主觀故意性,實際上是行為本身的主觀故意屬性,是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性極大,而不能說是當事人在行為動機上的主觀故意,至少沒能證明孫偉銘或其他人正是為了實現(xiàn)造成車禍、致多人死傷的目的,才故意選擇了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行為本身的主觀故意屬性,與當事人在行為動機上的主觀故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則為后果嚴重,致4死1傷。以直接的危害社會程度決定處罰尺度,誠然為國際慣例,然而這種處罰尺度,卻也是在既定框架范圍內(nèi)的處罰尺度,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地“從重從快”。
出于以上理由對死刑判決持贊成意見,其實滑入了嚴刑峻法的深淵。借用這兩點理由,應該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相關(guān)執(zhí)法人員。孫偉銘一年之內(nèi)有多次交通違法記錄,說明相關(guān)處罰并不嚴重、不到位,可以被認定為具有縱容孫偉銘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的主觀故意性,且后果嚴重。同理,但凡發(fā)現(xiàn)事故中存在一丁點兒人為因素,則相關(guān)安監(jiān)、經(jīng)營人員,因為行為本身的主觀故意屬性與后果嚴重兼具,統(tǒng)統(tǒng)處以最嚴厲的刑罰。又同理,不慎從樓上扔下一個物件,不幸造成嚴重后果,亦行為本身的主觀故意屬性與嚴重后果兼具,也毫無疑問,死刑!繼續(xù)延伸下去的結(jié)果,一定是嚴刑峻法。
法律的公正,公民對法律的信仰,不是來自于法律的肅殺,而來自于法律的嚴謹、精細。此一點,也部分體現(xiàn)在中國古代的司法實踐中。漢朝時候,有人偷了漢高祖劉邦祭廟中的一只玉杯,彼時,自然算頭等大罪,廷尉張釋之以“竊宗廟服御”罪判其死,漢文帝還覺得不解恨,要誅其九族,張釋之回答說:盜杯者就要滅族,如果有一天,有人直接竊漢高祖的陵墓,還能有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嗎?
自古以來,鮮見有嚴刑峻法能維護社會穩(wěn)定、良好秩序者。嚴刑峻法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削弱法律的公信力,令公眾絕望于法律、憤怒于法律,乃至對抗法律,導致群體間的激烈對抗。秦皇席卷天下,“序八州而朝同列”,厲行苛政,冀望于千世、萬世,“一夫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者”,亦不過十數(shù)年間。
真正能夠形成強大威懾力、約束力的,恰好是法律的嚴謹、精細。法律的嚴謹、精細,不僅落實于反對嚴刑峻法,更加落實于反對疏忽寬縱。譬如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無論是否釀成大禍,行為本身的主觀故意屬性都是存在的,直接的社會危害屬性都是存在的,那么,為什么不以其行為本身的主觀故意屬性與社會危害屬性為依據(jù),適當加重對作為尋常事件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行為的處罰,從根源上最大限度地降低釀成大禍的幾率?熱心的媒體與網(wǎng)友已經(jīng)搜集了其他一些國家的相關(guān)法律條款,特別嚴謹、精細,對于普通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行為的處罰,遠遠比我國嚴厲,卻也絕不會嚴厲到無法證實動機上的主觀故意卻允許判處死刑的程度。一邊是疏忽寬縱,一邊是嚴刑峻法,正是法治不夠健全,法律體系不夠嚴謹精細的表現(xiàn)。
總之,在具體事件上,相對于以往的處罰慣例,我贊成引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贊成重判類似行為,但重判必須有限度,不能嘩眾取寵,不能形成刻意的司法報復,不能形成為嚴刑峻法。
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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