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一篇帖子《史上最糊涂的審判——現(xiàn)代版葫蘆僧斷葫蘆案》,在網(wǎng)易、天涯、新浪等各大論壇轉帖。帖子指稱,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在案件具體作案時間都不清楚的情況下,竟然判定徐文勝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強奸罪。(《廣州日報》7月14日)
有種觀點認為,“僅僅從該案的刑事判決書中來看,這個案件就錯漏百出,是一起重大的錯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的看法更具代表性,“案發(fā)時間這一基本事實都不清楚,刑事審判程序根本不應啟動!
如僅因“作案時間不明”,就能認定這起強奸案是“葫蘆案”嗎?這實際上牽扯到案件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關系。
我國司法活動一直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里的事實是指法律事實還是客觀事實?對此爭議頗多。所謂“客觀事實”,就是原本發(fā)生的,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人們的主觀意識而存在的現(xiàn)實事實。有很多人認為,法官裁判案件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觀事實,在事實認定上存在疑點的案件都是不公正的。然而,這僅僅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況,事實上卻很難做得到。
所謂的“法律事實”,是經(jīng)過一定訴訟程序后能夠認定的事實,是通過訴訟各方證據(jù)的交鋒及對抗,裁判者最終能夠認定的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認識過程是人工條件下對事實的認定過程,這種再現(xiàn)性的認識,是無法達到完全的客觀事實的認識。
對強奸案件的認定,要具體考察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等要件。在其他構成要件具備的情形下,只要客觀上實施了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實行奸淫的行為,即構成強奸罪。既然以訴訟的方法令人完全確信地重現(xiàn)過去是不可能的,在其他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條件下,如果警察和檢察官在充分行使職權的情形下,仍然很難完全“精確”查清作案“時間”這個細節(jié),也并不足以影響強奸罪的構成——當然,如果因警察和檢察官怠于行使職權,使得證據(jù)湮失而造成嚴重后果,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最理想的狀態(tài)是,司法機關在程序正義的保證下,通過對法律事實的不斷追求,使法律事實無限地靠近客觀事實。因此,必須為訴訟各方當事人提供通過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均等機會。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征,是它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范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這就是程序正義的價值所在。依據(jù)《刑事訴訟法》,我國目前實行兩審終審制,在二審普通救濟程序之后,控辯審三方認為事實認定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還可能啟動特殊的救濟程序即審判監(jiān)督程序。鑒于徐文勝等人強奸案已經(jīng)上訴,該案是不是個“葫蘆案”,媒體和公眾當然不能過早地下結論。希望執(zhí)法機關能秉承程序正義的理念,解開這起案件的諸多疑點。只有這樣,公眾才會認可和滿意案件的處理結果。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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