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案本月16日一審完畢,法院判定鄧玉嬌故意傷害罪成立,綜合考慮該案具體情節(jié),對鄧玉嬌免于刑事處罰。由于鄧放棄了上訴,若檢方不抗訴的話,此判決便是終審判決。在當下中國,此判決對鄧玉嬌及其家人來說,算一個相當理想的結果。但若放在更高的層面去分析,比如真相到底如何?此量刑是否適當?許多人可能仍然不滿意。案件的審判,是否真的體現(xiàn)了法治精神,此個案對司法公正、社會正義是否有制度上的促進意義,但對鄧玉嬌來說,這個一夜成名的女孩子,無法承受如此重大的命題。
其實,鄧案發(fā)生后,公眾更為關心的是過程。是這個案件發(fā)生的過程,發(fā)生后民意和官方意志交錯演進的過程,然而,恰恰是這些過程,被刻意淡化了。由此,人們對鄧玉嬌個人獲得法律上的自由表示欣感之余,不免還有些憂慮。
在此案審結后,其實有一個人不應該被忘記,那就是被鄧玉嬌刺死的鄧貴大;蛟S公眾略帶情緒地評價,可說他咎由自取,但超越道德評價的層面,他完全和鄧玉嬌一樣,只是這個悲劇的男女主角而已。談論他該不該死已不重要,值得思考的是,這樣一個頂職進鄉(xiāng)政府熬了十幾年才混到科員級的芝麻官,如何和他同鄉(xiāng)同族的女子鄧玉嬌,成為利刃相搏的敵人。在一個鄉(xiāng)鎮(zhèn)范圍內的熟人社會里,這樣的對壘是少見的———即使是古代那些打家劫舍的賊寇,也不會在家門口作案。據媒體報道,生活中的鄧貴大是一個大家評價不錯的男人,可是,現(xiàn)在他和鄧玉嬌在公眾心目中,成了恣意的強者與無力的弱者的代表性符號。
是什么導致這樣的局面呢?使他在那個小地方可以倚強凌弱,拿出4千元炫耀性地侮辱一個本應該喊他一聲叔叔的女孩呢?或許,是他手中的那點權力。權力被濫用造成的惡果之大,并不取決于執(zhí)掌權力者級別的高低,而是取決于這種權力能否被有效監(jiān)督和制約。公權力受到有效監(jiān)督與制約,即使位高權重,亦不敢作惡,因為作惡的風險實在太大。反之,一個小吏再如何為非作歹,承擔的風險卻不大。鄧貴大碰到鄧玉嬌,薛霸、董超碰到魯智深畢竟是小概率事件。
如此解剖鄧案可看出,轉型期中國社會的分化甚至分裂是一個大問題。鄧案這樣一件偶發(fā)的刑事案,短短幾天就聚集了對壘兩方劍拔弩張的社會情緒,同族兩人被公眾符號化為正負兩極。當地政府披露的信息幾乎每一個字都遭到質疑,法學界也分化了,一批專家在和另一批專家觀點對立,唇槍舌劍你來我往。
就在鄧案審理前一天,廣東東莞又發(fā)生一件慘案。某廠貴州籍工人劉漢黃遭遇工傷,右手掌殘斷,廠方只答應賠償9萬元,而他要求17萬元,他一再找廠方協(xié)商,甚至以跳樓相威脅,都解決不了問題,最后持刀殺死兩名高管刺傷一名。消息被報道后,網絡上竟然許多人為殺人者叫好!y道就此可以斷言這些網民嗜血、冷漠么?簡單的批判顯然不足以覆蓋問題的全面,這其中是不是還有因弱者權益保障受到漠視而激起的民意情緒?
社會有不同的利益群體,彼此有不同甚至對立的觀點,亦屬正常。一個文明的、法治的社會能夠實現(xiàn)有對立有沖突但不出大亂子,根本在于對立、沖突各方都信奉同樣的游戲規(guī)則———即對每個人平等的法律。否則,對立雙方的裂縫很難消弭。倘若個案發(fā)生后,依各方博弈的情形,最后以非法律的方式找到某種平衡點,這樣的平衡是脆弱的,不具有通適性,今后社會將因此付出沉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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