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外商對4萬億采購中的“排外”指責,近日,國家發(fā)改委等九部委聯合下發(fā)通知,“強調政府投資項目屬于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發(fā)改委指出:目前招標過程中問題較多的并不是“排外”,而恰恰是對國貨的非法限制。(相關報道見14版)
4萬億投資屬于政府采購的范疇,而政府采購就應當奉行“國貨優(yōu)先”的原則。這既是我國《政府采購法》的明確要求——依據該法第10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也是國際通行的政府采購慣例,如美國《購買美國產品法》便規(guī)定:聯邦政府在進行物資采購和公共建設項目時,必須承擔購買美國制造的產品的義務。
但尷尬的是,在現實的政府采購、招標過程中,非法限制乃至排斥國貨、迷信國外進口產品的傾向卻比較明顯。如據此前媒體的報道,江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采購多種公路建設設備時,便明確要求“國外知名生產廠家原裝產品或在國內投資組裝”;而安徽省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在公開招標中央空調系統(tǒng)設備中,同樣要求必須是“歐美日原裝進口”。(2007年1月9日《法制日報》)
那么,如此自我排斥、悖逆十足的采購市場格局,究竟是怎樣形成的,究竟如何才能予以扭轉呢?筆者以為,除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自身的主觀原因,如對國貨不自信、不信任的心理之外,根本恐怕還在于,目前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制秩序、規(guī)則的不完善。
比如,《政府采購法》本身及其相關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嚴密。該法的第10條,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并表示“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是,一方面,目前事實上并沒有這方面的具體配套“界定”執(zhí)行規(guī)定出臺,另一方面,歧視或拒絕采購國貨的具體法律責任是什么、政府采購主體應當為此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該法也沒有進一步細化、明確。這樣的法律疏漏,無疑會給一些政府部門限制、排斥國貨,帶來了方便——至少,其無須擔心這樣做所可能面臨的違法后果。
再如,與政府采購行為具有直接承接因果關系的預算法制的不完善不嚴密。作為一種大規(guī)模的政府開支行為,政府采購無疑不僅應當受采購法約束,更應當面對嚴密的預算法制的監(jiān)控。遺憾的是,一方面,政府采購預算,在編制之初,常常沒有做到足夠的全面、精細——將所有的政府采購項目、細節(jié)均納入其中,如細化到每一件被采購商品的品牌、用途、采購理由;另一方面,采購預算往往也沒有經過人大的認真審議,充分嚴格地審查評議它的合理性、必要性。
總之,要確保包括4萬億投資在內的政府采購中的“國貨優(yōu)先”原則,維護民族工業(yè)利益、強化政府投資的內需拉動作用,僅靠部委的政策通知是不夠的,根本之計還在于,從源頭著手,盡快健全完善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治秩序和規(guī)則。(張貴峰 作者系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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