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紅旗路待拆高架橋發(fā)生坍塌。目前,株洲市、菏塘區(qū)兩級檢察院反瀆局已參加聯合調查,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5月19日《檢察日報》)
9人遇難、16人受傷、24輛車被損毀,血淋淋的安全事故讓人悲憤。事故原因調查是否深入、準確、客觀、真實,不僅關乎政府公信力,也關乎民意和輿情慰藉,更關乎下一步的法律問責,為遏制安全生產事故頻發(fā)以儆效尤。但各方面的信息顯示,坍橋事件應該啟動更高級別的調查。
同一天的《京華時報》透露,此次拆橋工程承包給了一個建筑企業(yè),政府不出錢,由沿線地段地價的升值來置換。當地政府此前與該企業(yè)有約定,如果不出事故,便給一百多萬元獎金。對地處核心商業(yè)區(qū)地段的龐大高架橋進行拆除,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應該放在首位,何以會有不出事故給獎金的約定?從邏輯上講,如此約定本身幾乎就建立在出事故“在所難免”的預判之上。而原本應爆破拆除的項目,竟敢公然違規(guī)人工拆除,讓公眾對承包企業(yè)與政府的曖昧關系更是浮想聯翩。
另一方面,眾所周知,安全生產需要健全的安監(jiān)機制和得力的監(jiān)管。但透過公共信息層面,安監(jiān)漏洞比比皆是,譬如拆除工程何以一直沒有采取封閉措施?人工拆除是否允許?機械拆除的同時是否可以預爆?透過一系列問號,公眾看不到任何安監(jiān)機制和監(jiān)管的信息在其中。
株洲紅旗路高架橋的拆除,地方政府是組織部門,也是對拆除工程負總責的單位,按照事故調查的回避原則,當地執(zhí)法以及監(jiān)督部門不宜介入事故調查。所以,按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株洲坍橋事件應該啟動更高級別的調查,或者授權、委托更為中立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燕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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