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1日電 從5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正式實施。該法規(guī)定,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地震監(jiān)測和預防,并提高學校、醫(yī)院等人員集中密集場所房屋建筑的抗震標準。
根據(jù)2008年12月27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修訂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共9章93條,比原來的《防震減災法》增加了近一倍的法律條文。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此前介紹稱,新《防震減災法》確立了防震減災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加強了地震災害預防,完善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制度,提高了學校、醫(y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加強了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xiāng)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管理。
在地震監(jiān)測預報方面,新《防震減災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jiān)測和預防。國家鼓勵、引導志愿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新《防震減災法》規(guī)定,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tǒng)一發(fā)布制度。除發(fā)表本人或者本單位對長期、中期地震活動趨勢的研究成果及進行相關學術交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jù)地震監(jiān)測信息研究結果,對可能發(fā)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作出預測。
其他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當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書面報告,或者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收到書面報告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接收憑證。
此外,觀測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F(xiàn)象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在地震災害預防方面,新《防震減災法》還規(guī)定,對學校、醫(y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shù)胤课萁ㄖ目拐鹪O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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