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行社條例》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為保護游客的合法權益,條例加大了旅行社違法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對隨意改變合同約定行程的旅行社將處以10—50萬元的罰款,直至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中新社發(fā) 劉君鳳 攝
5月1日,新修訂后的《旅行社條例》開始實施——
強制游客購物最高罰款50萬(政策解讀)
購物次數停留時間須明示
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吸引旅游者參團,然后通過壓縮游覽時間,改變行程,誘騙、強迫旅游者購物和新增有償服務來賺取非法利益。
針對這些問題,條例首先嚴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報價。其次,規(guī)定旅行社必須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等事項。
旅行社不按合同辦怎么處理?條例規(guī)定,對于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旅行社,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非因不可抗力改變合同約定行程,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旅行社,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導游、領隊人員也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延伸閱讀】中青旅國內部總經理田玲認為,嚴格禁止隱性收費項目,有助于規(guī)范旅行社市場秩序,對正規(guī)旅行社的發(fā)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但對行為不規(guī)范的旅行社而言,可能意味著失去部分收入來源,導致線路報價提高。
委托其他旅行社須游客同意
據了解,組團社將接待旅游者的業(yè)務委托給地接社,是旅行社行業(yè)的普遍做法。但有不少游客反映,一些旅行社為了節(jié)約委托費用而把接待業(yè)務委托給沒有相應接待條件的地接社,致使旅游者不能享受到約定水平的接待服務。
針對上述問題,條例規(guī)定,組團社需要將接待服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必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進行委托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并與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明確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為了減少爭議、明確責任,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條例明確規(guī)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與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對旅游者承擔連帶責任。
【延伸閱讀】為了確保旅游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救助,條例規(guī)定應當將旅游服務監(jiān)督、投訴電話作為旅游合同的必備事項。同時還規(guī)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或者商務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且有義務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入境游市場門檻降低4/5
原《旅行社管理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國內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
但隨著入境旅游人數大幅增加,現有國際旅行社的數量難以滿足我國旅游市場的需要。同時,隨著從事國內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業(yè)務水平不斷提高,其已經具備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
為此,條例統(tǒng)一了從事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準入條件,規(guī)定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后,就既可以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yè)務。同時,條例還將經營入境旅游業(yè)務所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人民幣150萬元降低為30萬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場的準入門檻。
【延伸閱讀】據統(tǒng)計,目前全國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國際旅行社1800多家,國內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數1.30億人次,旅游外匯收入達到408億美元;接待國內旅游人數17.1億人次,國內旅游收入達到8749億元人民幣;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游4584萬人次。 記者 崔 鵬 黃慶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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