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一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二條 委員長會議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三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卮鹪儐枴?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常務委員會聽取說明并初步審議后,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和法律委員會統(tǒng)一審議,由法律委員會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并將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的議案和修改法律的議案,法律委員會審議后,可以向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六條 提請批準決算和預算調(diào)整方案的議案,交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審議,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提請批準條約和協(xié)定的議案,交外事委員會審議,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外事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核結果的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聯(lián)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對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第十八條 提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lián)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委員長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委員長或者委員長會議提出,聯(lián)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并且根據(jù)調(diào)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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