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溫州4月20日電(見習記者 古其錚 通訊員 泰檢)4月17日,浙江省溫州市泰順縣人民法院對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平陽縣原副縣長曹高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萬元,上繳國庫。
今年55歲的曹高林1993年至2004年先后任平陽縣昆陽鎮(zhèn)鎮(zhèn)長、平陽縣副縣長、平陽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04年12月辭職退休后,任溫州市京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他利用其擔任平陽縣副縣長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萬元、購物券5000元和中華香煙若干條。 2008年11月11日被立案偵查,一星期后因涉嫌受賄罪被泰順縣人民檢察院逮捕,于2008年11月26日提起公訴。經(jīng)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泰順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高林從1995年至2003年擔任浙江省平陽縣昆陽鎮(zhèn)鎮(zhèn)長、平陽縣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12多萬元人民幣。
1999年上半年,平陽縣水頭皮革基地污水集中處理工程項目進行招投標,施某所掛靠的平陽縣建設市政工程處因不具備土建資質(zhì)無法參加投標。施某遂通過時任水頭鎮(zhèn)鎮(zhèn)長兼水頭制革污水處理工程指揮部常務副指揮的張某,送給當時的分管副縣長、水頭制革污水處理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曹高林人民幣5萬元和中華香煙若干條,曹高林予以收受。在曹高林的幫助下,平陽縣建設市政工程處順利通過投標資格審查,并成為該項目第一標段工程中標人。
曹高林擔任平陽縣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施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溫州三禾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所開發(fā)的水頭“江山花園”項目,在土地功能改變及有關土地規(guī)費減免等方面給予關照。2001年、2002年、2003年春節(jié),施某為表示感謝,先后三次通過張某或與張某一起,以拜年的方式到曹高林家中送上共計人民幣6萬元和軟殼中華香煙若干條,曹高林均予以收受。因?qū)χ炷掣脑鞌U建鰲江水果市場土地功能轉(zhuǎn)變及該項目立項等方面給予關照,朱某為表示感謝,于2001年正月送給曹高林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超市購物券。曹高林予以收受。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曹高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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