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廳長的提請任命議案,因贊成票不足而未獲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其實,人大任免權應該不僅僅體現(xiàn)于表決結(jié)果,更應體現(xiàn)于行權的全過程,同時,要充分發(fā)揮阻擊“劣官”的功能,并避免誤傷“好官”的危險。
3月27日下午,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大會,新任命工業(yè)和信息化廳廳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環(huán)境保護廳廳長、交通運輸廳廳長4位廳長。但同日提請任命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廳長的議案未獲通過。據(jù)悉,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實有組成人員76人,39票贊成為通過。出席當天大會的組成人員70人。關于任命查敏為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廳長的議案,因38票贊成、21票反對、11票棄權而未通過。(3月28日《新京報》)。不過,根據(j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選未獲通過的,提名人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條件,再次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名。這意味著,查敏仍有一次機會在河南省人大常委會上被提名。
根據(jù)我國憲法,對“一府兩院”重要官員行使任免權是人大的一項法定職權。黨組織或政府推薦的官員人選,由民意機關進行最后把關,是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題中應有之義。它既能證明官員執(zhí)掌公權的合法性來源,也是人大代表民眾監(jiān)督官員的基本路徑。
然而由于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因,許多地方人大理應嚴肅行使的任免權卻常常簡化為一道形式上的法律手續(xù),官員人選基本上都是毫無懸念地高票通過,鮮見被否決的案例。這就不難理解,出現(xiàn)在河南的人大否決官員人選事件,引發(fā)媒體和坊間的關注,并被賦予了“彰顯人大權威”等象征意義。
不過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人們僅僅知曉了官員人選未通過投票這一簡單化的表面事實,卻無從了解相關議案審議過程、否決理由等更深層的重要信息。
網(wǎng)上已經(jīng)有人在猜測,查敏究竟是因為“能力平庸”、“德行不足”等因素?還是因為盡忠守責而得罪了利益集團,成為打擊報復的對象?這些猜測并非多余,在以往地方人大否決官員人選的少數(shù)案例中,既有擋住“問題官員”、“平庸官員”的成功樣本,也有個別才德兼?zhèn)涞墓賳T人選因一些不正常因素而落選。
要實現(xiàn)任免權阻擊“劣官”的功能,并避免誤傷“好官”的危險,公開任免權的行使過程、任免理由等等,至為關鍵。這種公開化最核心的意義,不僅在于就官員的任免問題向民眾提供有說服力的理由,更在于使人大任免權的行使本身接受社會監(jiān)督,以防止少數(shù)人大代表出于一已私利而濫用任免權。
從更深的層面而言,目前的人大任免權要真正激活成更具實質(zhì)性的權力,還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首先,一些地方需要改變官員人選神秘化、搞“突然襲擊”的傾向,應在人大投票表決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提前公布擬任命的官員人選名單、任命理由等,以利人大代表充分了解相關官員人選,防止盲目投票。更重要的是,這種提前公開不僅是向人大公開,也應向全社會公示,動員包括媒體、社團、公民等在內(nèi)的全社會力量考察官員人選。
再有,人大任免權并不僅僅體現(xiàn)于表決結(jié)果,更應體現(xiàn)于行權的全過程。比如,提請任免官員的議案都應經(jīng)過必要的審議程序,在此過程中,人大可以要求被提名者到會接受現(xiàn)場詢問和考察,并對官員人選展開充分評議。但這些法定權力和要求常常被虛置,或者淪為走過場,而理應由審議、表決等豐富內(nèi)涵構成的任免權本身也就“瘦身”成一枚簡單化的“任命圖章”。可見,如何切實保障、認真履行與任免權有關的一切前提性民主程序,值得各級人大鄭重思量。
以公開為基石,讓官員任免人選接受民意機關和全社會的檢閱,人大的任免權才能真正激活,也才能真正達到任免公正、為民選官的價值追求。而河南人大否決官員人選事件,理當成為推動這些進步的一個歷史契機。
□阿計(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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