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的出臺,是為“進一步規(guī)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
腐敗問題是個焦點問題,就是在應對金融危機這樣重要的時候,群眾卻十分關注反腐敗,說明這項工作來不得半點虛偽與驕傲。
反腐敗本應保持高度的嚴肅性。但最高院有關負責人也認識到:“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呈現(xiàn)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其中有多方面原因,包括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guī)范!
這也是群眾經(jīng)常感到不解與困惑的地方:差不多同樣的受賄情節(jié)、金額、危害,最終的實際量刑是天壤之別,涉案金額少的掉了腦袋,被處死刑,涉案金額高的反只領到無期徒刑。有領刑的,也有緩刑的!巴瑯邮秦澒,差別咋就這么大呢?”
千差萬別的判例,既有損法律的威嚴與公正,也損害群眾對反腐敗工作的期待與熱情,損害社會對司法的信心。也不利一項判決所產(chǎn)生的殺雞駭猴效果,貪官會心存僥幸,認為即使“伸手被捉了”,還是有輕判的可能。
當然,那些被輕判的貪官,都有一個“自首、立功”的理由,但到底是何理由,往往語焉不祥,公眾猜來猜去也猜不明白。縱然每一個“自首、立功”是確有其事,但如果沒有具體的“說法”:立功在何處,有多大的功可以讓抵消部份罪過。這些事不說清楚,公眾自會“胡思亂想”,懷疑其真實性。
貪官輕判的失范誠然受制于認定標準的不統(tǒng)一,更關鍵的是輕判的理由要公開透明,真相不公開便是一切議論的源頭,拔出蘿卜了,他交待了哪些“泥”,理應開誠布公。要不然,“你知他知我們不知”,又如何不引起不必要的猜測,又如何能防民之口?
誠如《意見》中所提到的,是不是犯罪本人檢舉的,有沒有具體的“揭發(fā)”行為,提供的線索有無實際作用,都要讓人明白才好。
比如,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因受賄合計人民幣603萬元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法院認為,馬德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但其行為不符合重大立功的構(gòu)成要件!皳(jù)了解,馬德在審查期間,檢舉揭發(fā)了原綏化市市長王慎義等人的受賄行為。”
這個說法就很清楚,馬德檢舉了王慎義等人,有“立功”表現(xiàn),但立的功還不算大。判死緩是不是輕恕了犯罪分子,公眾自有公論。
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696萬余元,法院判決認為: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適用死刑刑罰。鑒于劉志華案發(fā)后能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遂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對劉志華從輕發(fā)落的說法是“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屬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不是真的主動,如何主動的,坦白了哪些事實,并無詳情。公眾不明白,劉志華也“不服”,一審后還提出了上訴。
可見,對貪官的“自首、立功”非說清楚不可,要不然,社會上不明就里,貪官還會四處喊冤,司法機關是兩面不討好,里外不是人啊。
一個貪官被宣判的時候,其交待的線索也早經(jīng)查證了,應已不影響被檢舉出來的新案偵查,公開一下又有何不妥呢?
公眾有知情權,貪官的“自首、立功”不應“躲貓貓”。建議在貪官被宣判時,其“自首、立功”的表現(xiàn)不妨來個“判前公示”,以昭告天下,取信于民,也不給貪官有叫屈的借口,豈不兩全其美。(余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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