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個人信息者可恨,但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詐騙、騷擾的人更可恨,他們不在《刑法》打擊范圍內(nèi),應該如何處罰?”
上周末,《刑法修正案(七)》剛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亮點之一就是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昨天,參加全國兩會的廣東代表、委員熱議該話題,并表達擔憂。
發(fā)人深思的貿(mào)易壁壘
“是否有個人信息保護體系,在一些國家甚至成為設(shè)置貿(mào)易壁壘的借口!”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移動通訊公司董事長徐龍深切地說,近年來,在歐盟、北美開拓市場的我國大型企業(yè)集團,經(jīng)常被當?shù)亟故占蛻粜畔ⅲ碛删褪恰爸袊鴽]有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因此,這項領(lǐng)域的保護缺失,導致我們在國際貿(mào)易中處于被動。
“對市民個人的影響就無須贅述,手機里每天都有各種辦證、假票等廣告短信,在醫(yī)院剛生完孩子,嬰兒用品推銷者就搶先進了家門……一項調(diào)查顯示,88.8%的受訪者曾遭遇個人信息泄露的困擾”。
徐龍建議,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信息安全管理機構(gòu)、國家機關(guān)或企業(yè)對個人信息收集程序、告知義務、個人信息的儲存與使用、個人信息申請公開程序、行業(yè)自律機制、損害賠償?shù)葐栴}。
騷擾電話無法入罪?
全國政協(xié)委員朱征夫談起親身體驗:幾年前我買車時登記了個人信息,并買了保險。現(xiàn)在每年保險到期前一個月,總會接到幾十個推銷保險的電話,更有甚者,去年還接到“購車退稅”的詐騙電話,騙子對我的車型、車牌、住址都非常清楚。
他說,剛獲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主要針對個人信息的泄露者和非法獲取者進行處罰,但使用者卻是直接騷擾百姓的人,不在本罪的涵蓋中。
難道對使用者就沒辦法處罰嗎?記者連線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教授。徐松林認為,若“直接騷擾者”獲得的個人信息是通過竊取或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條已作了規(guī)定。若“直接騷擾者”是通過正當途徑獲取,則要看他是如何使用這些個人信息。若用來詐騙、盜竊、敲詐勒索,可分別按詐騙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追訴。若只是像推銷保險者那樣打騷擾電話,則只能按無罪處理,被騷擾者可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要求予以行政處罰。
單位泄露員工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主要針對國家機關(guān)或者金融、電信、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現(xiàn)實中,朋友、同事之間也掌握著大量個人信息,若泄露造成嚴重后果,會不會得不到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提出疑問。當然,《刑法》不可能包羅萬象。“《侵權(quán)責任法(草案)》正在審議,我提出修改建議要增加一條,規(guī)定個人信息侵權(quán)責任,這樣就從民事法規(guī)層面進行完善”。
朱征夫委員也有擔憂:個人信息的范圍非常廣,有些原本就是公開的,如很多單位網(wǎng)站上就公布了本單位職工姓名、職務職稱、聯(lián)系方式等。公開這些個人信息算不算“泄露”?有人到這些網(wǎng)站收集職工信息算不算“非法獲取”?將很多這樣的信息集中起來出售,算不算“犯罪”?
“當務之急是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或者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受保護的個人信息范圍”。(特派記者 王曉云 魯釔山 許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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