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jù)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根據(jù)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chǎn)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xiàn)。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xiàn)實表現(xiàn)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jù)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guī)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jīng)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jiān)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手續(xù),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jù)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jīng)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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