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因“3.27”金塘大橋被撞引發(fā)的巨額索賠案在浙江省寧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調(diào)解結(jié)案,肇事方“勤豐128”輪船舶所有人張友法、朱信福、林寧俊向金塘大橋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舟山連島工程指揮部賠付共計人民幣1200萬元。
案情回放
該起事故發(fā)生于今年3月27日1時許,行駛中的臺州籍“勤豐128”貨輪由于操作失誤,撞上了在建設(shè)之中的金塘大橋,致使這座連接寧波與舟山的我國第三長跨海大橋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4名船員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為金塘大橋保險人,向舟山連島工程指揮部支付了保險賠款16216772元。4月25日,該公司以金塘大橋工程保險人的身份,代位被保險人連島工程指揮部及施工單位,向肇事方“勤豐128”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張友法、朱信福、林寧俊和雖未登記但已實際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王玉祥、王兆祥、王琳,以及該輪的經(jīng)營人臺州市路橋某船務(wù)公司提起保險代位求償訴訟,索賠2000萬元,后變更為16216772元。7月28日,連島工程指揮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索賠保險公司未予賠付的事故后各類施救費、部分未賠付的清理殘骸費用共計12447354元。后來,兩案原告又分別撤回對王玉祥、王兆祥、王琳及臺州市路橋勤豐船務(wù)有限公司的起訴。
庭上交鋒
10月23日,寧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首次開庭審理此案,由于兩案同屬一個被告,法庭將兩案合并審理。庭上,原、被告雙方分別就碰撞事故的責任比例分擔及施救費用合理性問題展開激烈的爭論。原告認為,該起事故是由于“勤豐128”輪錯誤設(shè)計航線,對橋梁凈空高度估計不準,違規(guī)穿越非通航孔所致,應(yīng)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告方認為,業(yè)主單位沒有按照航行通道設(shè)置警示燈,且沒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豐128”輪進入危險區(qū)域時,沒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過失的責任,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責任。當時法庭還傳喚了3名鑒定人到庭對被告提出的施救費用存在不合理問題等進行詢問。
庭下言和
在辦案法官的翰旋下,原被告雙方以法庭審理的事實為基礎(chǔ),通過多次接觸達成了和解意向。由于被告方“勤豐128”輪登記船東張友法、林寧俊、朱信福在今年5月21日向?qū)幉ê:J路ㄔ禾岢鲈O(shè)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該院根據(jù)“勤豐128”輪7122總噸位計算,審查裁定準予設(shè)立636437個計算單位(約合人民幣700萬元)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鸩枚ㄉШ,申請人向法院提供了720萬元基金擔保。法庭根據(jù)該碰撞事故所引發(fā)的相關(guān)債權(quán)的性質(zhì),確定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訴求的理賠款16216772元從該基金中受償,故該公司最終獲賠金額為720萬元。對原告浙江省舟山連島工程建設(shè)指揮部訴請的人民幣12447354.79元之損失(其中施救費用損失為10781713.9元),各方確認實際用于金塘大橋施救及“勤豐128”輪及其船員施救的費用為480萬元人民幣,由被告張友法、朱信福、林寧俊賠付。
12月4日,在該院法官的主持下,兩原告分別與被告簽訂了民事調(diào)解書。 (作者: 王舜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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