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論:為何要靠火災才能"燒出"貪官
2008年11月26日 07:59 來源:中國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深圳"舞王"火災續(xù) 傳龍崗區(qū)公安副局長資產過億
據報道:國務院調查深圳市龍崗區(qū)舞王俱樂部“9·20”火災,在深圳龍崗區(qū)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家中搜出的現金約1000多萬元,另有其個人賬戶下的房產、存款及股票總值約兩億元。
陳旭明這位舞廳的“幕后老板”,哪來這么多的錢?據悉,有證據顯示“舞王”在出事前,每個月都會給分管治安和特種行業(yè)管理的陳旭明供奉20萬元“干股”。陳作為“回報”的是,在“舞王”涉及其管轄的案件時給予一定“照顧”。因此,無論是“舞王”涉黃、賭、毒多年,還是公開持械斗毆鬧出人命,皆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顯然,不僅是權力尋租,陳旭明以及牽扯到的官員還有更多更大的腐敗問題在等著揭曉。
近年來,人們看到了小偷“偷出”貪官、拆遷“拆出”貪官、火災“燒出”貪官、情婦“咬出”貪官、礦難事故查出貪官、嚴重刑事犯罪牽出貪官等等,對此,到底是反腐的慶幸,還是一種制度的遺憾?
“燒出”貪官再次警示我們,懲治腐敗應關注民間聲音,對那些已成公開秘密的貪腐線索,要盯上去、查到底。應全面啟動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通過對官員財產的申報、審核和監(jiān)督,及早發(fā)現腐敗行為,形成一個預防腐敗、發(fā)現腐敗線索的常態(tài)化監(jiān)督機制,讓揪出巨貪不再拜托一場大火。(梁江濤)
【編輯: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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