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fā)通知要求,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在保護土地資源中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大檢察機關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案件工作力度。
近日,高檢院印發(fā)了《關于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并下發(fā)通知,要求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案件工作要突出辦案重點,嚴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集中精力辦好社會高度關注、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交辦的瀆職犯罪案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瀆職犯罪案件;經(jīng)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瀆職犯罪案件;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為其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提供保護的瀆職犯罪案件。
通知要求,嚴查決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決策,嚴重破壞土地資源的瀆職犯罪;對于決策者強令、脅迫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破壞土地資源行為的,或者阻撓管理人員執(zhí)法,導致國家土地資源被嚴重破壞的,要重點查處決策者瀆職犯罪。
通知強調(diào),要準確區(qū)分決策者與實施人員、監(jiān)管人員的責任,重點查處決策者的瀆職犯罪。對于實施者、監(jiān)管者貪贓枉法、徇私舞弊,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影響決策者準確決策,造成危害后果發(fā)生的,要嚴肅追究實施人員和監(jiān)管人員的責任;實施人員、監(jiān)管人員明知決策者決策錯誤,而不提出反對意見,或者不進行糾正、制止、查處,造成國家土地資源被嚴重破壞的,視情節(jié)追究瀆職犯罪責任;對于決策者與具體實施人員、監(jiān)管人員相互勾結,共同實施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要依法一并嚴查。
通知同時要求,嚴格區(qū)分集體行為和個人行為的責任。對于采取集體研究決策形式,實為個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構成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刑事責任。(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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