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籌集修路款召集村、組干部集體研究“賣地”,結果好心辦成了壞事。11月3日,湖南保靖縣首例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一審判決,該縣清水鄉(xiāng)大灣村原村主任常國祥被法院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罰金3萬元,大灣村委會亦因同樣罪名被判處罰金8萬元。
今年39歲的常國祥原是大灣村村委會主任。大灣村位于湘西保靖、花垣兩縣交界處,近年來因花垣縣錳鋅等礦產(chǎn)資源大規(guī)模開發(fā),該村周邊不少土地被出租給礦場老板用于建選場進行礦產(chǎn)品粗加工,位于大灣村“棋盤巖”果園的一宗占地26.7畝的土地也因其優(yōu)越的地理位置被花垣縣一選場老板劉尾生(化名)相中,并在2007年多次找到時任大灣村村主任常國祥協(xié)商租地一事。此時恰因該村修路缺乏資金加之劉所給的租金比較合理,常某便于2007年10月11日主持召開村、組干部會議(該村書記朱某因故未到會),討論出租該村“棋盤巖”的果園土地籌款修路得到了所有與會人員的一致同意。當月18日,在未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審批,也未辦理相關土地轉讓手續(xù)的情況下,常某代表村委會與花垣選場老板劉某等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將“棋盤巖”果園所占土地26.7畝全部出讓給劉某等人建選場,收繳土地使用費46.2萬余元全部用于修建該村通村公路等公益事業(yè)。
保靖縣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認為大灣村村委會、被告人常國祥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均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價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價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具有非法轉讓基本農(nóng)田五畝以上、非法轉讓基本農(nóng)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非法轉讓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應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常國祥在任村主任期間,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在未經(jīng)土地管理部門規(guī)劃、批準的情況下,私自將本村的26.7畝果園的土地收回,轉讓給他人用于建選場及附屬設施,屬于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在農(nóng)村,像常某這樣將承包的耕地隨便轉讓給他人用于蓋房屋,建企業(yè)等改變土地使用權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所謂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包括出售、交換、租賃、用于個人建住宅、建廠房等改變土地原使用權的行為。這些行為都違反了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
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村委會、土地承包人如果確實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一定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在轉讓前,向當?shù)乜h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告,在經(jīng)批準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xù)。否則就是非法轉讓,情節(jié)較輕的,要受到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通訊員 郭秀峰 唐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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