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開庭審理時,檢察員就上訴人楊佳的作案動機和刑事責任能力宣讀和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并申請對楊佳進行精神病司法醫(yī)學鑒定的鑒定人之一管唯出庭作證。
關于楊佳的作案動機,檢察員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jù):
1、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鑒中心[2008]技鑒字第504號《鑒定意見書》的結論為,未發(fā)現(xiàn)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現(xiàn)場執(zhí)法的錄音經(jīng)過剪輯處理。
2、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滬公刑技文鑒字[2008]第0687號《鑒定書》的結論為,楊佳筆記本中的“20:30左右芷江西路.由東向西.遇一警察攔車,檢查,停車(車上有東西,不能下車),警:你的身份證,答:在旅店里.為什么要查身份證,J:把身份證拿出來,靠邊停車”字跡是楊佳本人所寫。
3、證人壽緒光(芷江西路派出所副所長)2008年9月24日陳述:2007年10月5日晚,因楊佳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且不配合民警盤查,民警將楊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盤查過程中未毆打過楊佳。
證人高鐵軍(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2008年9月24日陳述:2007年10月5日晚,民警將楊佳帶進派出所工作區(qū)域后未毆打過楊佳。
證人吳鈺驊(閘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隊民警)2008年9月28日陳述:2007年10月5日晚,其先后接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務督察處和芷江西路派出所的電話,遂趕至芷江西路派出所,聽取了楊佳的意見,向所內民警了解了情況,審查了當晚的執(zhí)法錄音和監(jiān)控錄像,沒有發(fā)現(xiàn)民警毆打楊佳的證據(jù),并將調查結果告知了楊佳,同時做了說服工作。
關于楊佳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人管唯當庭對楊佳進行精神病司法醫(yī)學鑒定的程序、鑒定結論的依據(jù)向法庭作了說明。檢察員還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jù):
1、《司法鑒定許可證》記載:上海市司法局頒發(fā)給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006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鑒定業(yè)務范圍包括法醫(yī)精神病鑒定等。
2、《司法部關于撤消“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的批復》記載: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部于2005年9月22日同意撤消“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
3、《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記載: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系事業(yè)單位法人,業(yè)務范圍包括司法鑒定與檢驗等。
4、證人朱廣友(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機構負責人)2008年9月27日陳述:司法鑒定中心系由公益性事業(yè)單位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設立的機構,經(jīng)上海市司法局審核,編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并予公告。
原判確認的證據(jù)及檢察員提供的證據(jù),均經(jīng)二審當庭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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