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多處地方刮起了問責風暴,大批政府公職人員被問責,一系列官員因為重大的責任事故或引咎辭職,或被免職。
這一次問責風暴中,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主動辭職,河北省委常委、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被免職……這確實讓廣大人民群眾看到了中央從嚴治吏的決心,也給了其他干部一個很大的震撼和教育。
雖然問責風暴不能完全避免責任事故的發(fā)生,但責任事故的不斷發(fā)生,又不能不讓我們去從問責風暴中尋找原因。在問責風暴中,由于問責不夠徹底,使得問責風暴的威懾力大大削減,這是大多本可以避免的責任事故不斷發(fā)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國對“問題官員”問責不徹底主要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一是對責任追究的后續(xù)監(jiān)督不夠透明,許多“問題官員”在辭職或者被免職之后,似乎就從媒體和公眾的視線中消失了,他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付出了什么樣的代價,透明度不夠;二是保留了被問責官員的待遇,只要沒有追究刑事責任,被問責官員多數(shù)情況是級別、待遇不變,工資照發(fā),僅僅是暫時沒有了職位而已;三是被問責官員的復出缺乏科學的制度,使辭職、免職成了“避避風頭”、“休息一下”,稍后卻另有任用,甚至被提拔;四是缺乏必要的回避制度,一些“問題官員”即使在被免職后,卻依然可以大肆利用其在職時“培養(yǎng)”的資源。
在西方國家,一般把公務員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務類官員,他們需經過公開的競選和選舉,勝者得以任職,并有任期限制;一類是事務類官員,即負責處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務,他們需通過嚴格考試、競爭擇優(yōu)而得以錄用,可終身任職。無論哪一類公務員,一旦問責,無論是辭職,還是被免職,一切原有的待遇、享受都要取消。對于政務類公務員,即使圓滿結束任期,也不能享受在任時的待遇,僅僅能夠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獲得一定的禮遇。在這種背景下,引咎辭職這種不成文的規(guī)定,在西方卻成了最強大的自律教育。而我國,公務員沒有政務官和事務官之分,做官的風險不大,即使是加大了問責的力度,威懾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當問責風暴刮起的時候,人民群眾給予了掌聲;現(xiàn)在,問責制度應該逐步走向深入,問責風暴應該刮得更加猛烈一些,那樣,人民群眾的掌聲也會更加熱烈一些的。(葉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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