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4日電 據中國公安部網站消息,公安部日前發(fā)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新內容,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規(guī)定》有四大亮點。
亮點一: 擴大簡易程序范圍 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效率
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在目前設有的“簡易程序”的基礎上,新《規(guī)定》還增設了“自行協商”程序,即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在進行“自行協商”時,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這是我們在總結了各地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經驗的基礎上,所作出的修改!边@位負責人說,通過擴大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適用范圍,規(guī)范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程序,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效率,減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擁堵和延誤。
亮點二:外國人在中國“肇事” 公安機關可禁其出境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這是新《規(guī)定》的又一大亮點
新《規(guī)定》指出,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新《規(guī)定》強調,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這一規(guī)定,可以解決外國人肇事后離境,導致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問題!边@位負責人說,可以較好地保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三:規(guī)范調查取證程序 酒后駕車發(fā)生事故應及時驗血
《新規(guī)定》指出,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警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交警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以前,對酒后駕駛引發(fā)事故的處理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平時在類似事故的處理中,交警部門都有驗血這個環(huán)節(jié)!边@位負責人說,《新規(guī)定》實施后,交警部門在處理涉嫌酒后駕駛的交通事故時,依法對肇事當事人進行抽血檢驗更具強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果的認可,促進執(zhí)法辦案人員增強證據意識、程序意識。
亮點四:增加復核程序 不服認定可申請復核
早在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管局下發(fā)的十六條便民措施已要求,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可以到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但十六條便民措施只停留在措施階段,沒有上升到法規(guī)層次,此次新《規(guī)定》則將交通事故復核作為一項重要的硬性規(guī)定,并有具體的操作流程。
根據新《規(guī)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規(guī)定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可以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并規(guī)定了復核的程序,實際上是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案的內部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边@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盡可能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減少信訪。(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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