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反腐工作的展開,“性賄賂”一詞逐漸走入人們的視線。
性賄賂,俗稱權色交易,是指利用女色賄賂國家工作人員,以使其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性賄賂”在侵蝕公權廉潔的同時,也炙烤著社會公正和法律正義。而反觀我國法律,除了2007年11月15日,公安部消防局發(fā)出通知,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首次提到“性賄賂”外,再無相關的規(guī)定。
“性賄賂”是否應該寫入刑法?
近日,華東政法大學的楊興培教授和薛進展教授就這一問題在媒體上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一時間,曾經一度被吵得沸沸揚揚的“性賄賂”入罪問題再度進入人們的視線。
【編者手記】
“性賄賂”總與腐敗如影隨形。談到“性賄賂”,沒有人不深惡痛絕,過去,現(xiàn)在,將來。但是,“性賄賂”究竟是否應該上升到刑法高度,卻是一個需要深思的問題。
也許著名法學家陳興良教授的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假設我是手握權力者,你有求于我,于是放一個妖艷的女子在我的臥室,要我對她沒有非分之想,這顯然從人的本性上來講不現(xiàn)實。設置一套‘根本不讓美女進入臥室’的制度,才是問題的關鍵。”
【支持觀點】
薛進展教授:“性賄賂”入罪具有正當基礎
首先,從法律觀念上看,性賄賂入罪符合社會對于刑法發(fā)揮作用的期許,是對社會民眾長期以來反感、譴責權色交易的理性回應。
其次,從法律制度上看,性賄賂入罪代表了預防與懲治腐敗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斷嚴密的制度演進方向,而非倒退。
性賄賂區(qū)別于通奸、性亂的獨立性特征在于其負載了職務行為與性行為之間的對價關系。因此,在刑法對于超越夫妻關系的雙方同意的性行為的容忍度不斷提高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性賄賂犯罪化的正當性基礎并不在于制止對性倫理道德的違背,而在于遏制為了追逐性享受而背棄職務行為的公正性。
第三,從司法實踐的技術應用上看,增設“性賄賂犯罪”后肯定會出現(xiàn)操作性障礙,但這不應當成為刑法無能為力,消極面對性賄賂問題的理由。因為刑法中“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節(jié)惡劣”、“明顯”等在實踐中難以量化的價值評判標準,本身就需要法官的裁量,“性賄賂犯罪”與其他刑法規(guī)范一樣,不可能完全脫離價值評價,單純在形式上為司法實踐框定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
【反對觀點】
楊興培教授:“性賄賂”不宜入罪
首先,從法律觀念看,“性賄賂”問題的實質在于有人無視法紀,利用職權胡作亂為!靶再V賂”之所以屢屢成功,是在于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和監(jiān)控。真正需要預防和懲治的是利用職務之便的犯罪,而不是在于懲治“性”本身。
其次,從法律制度發(fā)展上看,通奸等一些男女之間的性違法行為從刑法中剔除出去了,這是我國刑事立法一個制度性的進步表現(xiàn)。然而“性賄賂”一旦入刑,那實際上是一個刑法制度的倒退。
第三,從司法實踐的技術應用上看,在刑法中增設“性賄賂犯罪”,在具體的司法實踐操作運用中,將會遇到難以克服的技術障礙。在目前的賄賂犯罪中,刑法規(guī)定對賄賂犯罪的定罪處罰是以一定財物的價值、價格甚至是使用價值作為定性定量的依據(jù)的。即使可以在基本的財物性賄賂犯罪之外,另行規(guī)定增加以“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作為構成犯罪的依據(jù),但是,在實踐操作中,何謂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節(jié)嚴重與否,這是一個價值評價的問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是難以量化的。
(馬岳君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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