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建議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受賄十萬元,最高就可以判處死刑;而幾百萬甚至上億元的“財產來源不明”,最高卻只能判五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受賄者如果拒不交代,而司法機關又找不到證據,那么貪官就可以“四兩撥千斤”,以極小的代價抵消嚴重的罪行。不過,法律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也并不是沒有道理。
眾所周知,“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就應該被認定為無罪。如果嚴格遵循這樣的理念,那么“來源不明”的財產即使再多,也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再者,“沉默權”也是現代法治普遍認同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拒不交代”。而且,“拒不交代”本身就是一種“有罪推定”,因為它隱含的前提就是嫌疑人肯定有罪——如果沒有犯罪,就不存在“拒絕”交代的問題了。
不過,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的弊端。比如有些案情確實比較復雜,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受賄的犯罪事實確實非常困難,同時也不能排除一些辦案人員消極偵查甚至有意無意為犯罪嫌疑人減輕罪責的可能,這些都會在客觀上形成一條“華容道”,從而讓一些貪污受賄者逃避掉法律的懲處,損害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在這條可能的“華容道”上設置一道門檻,以防貪污受賄者“零代價”地逃脫制裁。
公平正義是法律乃至整個社會運行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高于“無罪推定”等任何工具性理念。雖然規(guī)定“財產來源不明”確有“有罪推定”之嫌,但如果規(guī)定得當,那么在實質上就是對公平公正的維護。
(河南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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