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8日是個喜慶日子,在8月8日,那天登記結婚的新人扎堆,也是喜上加喜。然而,你有權利選擇良辰佳節(jié)結婚,別人為什么就不能選擇在那一天離婚呢?最近,本市某區(qū)婚姻登記機關在網(wǎng)上貼出一則安民告示,暫停當天上午的離婚登記,理由是為了“維護婚姻登記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處置婚姻登記高峰引發(fā)的公共安全事件!睋(jù)工作人員說:“按道理是可以受理半天離婚登記的,但結婚人數(shù)那么多,沒辦法,只好特事特辦!
看了這則告示和聽了工作人員的解釋,我第一感覺就是,結婚和離婚的“分量”竟然有重有輕。換句嚴肅的話說,公民原本應該依法平等享有的結婚權與離婚權,在政府婚姻管理部門的天平上發(fā)生了傾斜,潛意識里“結婚是喜事、離婚不光彩”的舊觀念還很根深蒂固,請離婚的“仇人”暫時為結婚的大喜之人讓路,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事。
然而問題就在于,哪怕8月8日踏進婚姻登記機關的公民再多,你依法結你的婚,他依法離他的婚,先來后到逐個“例行公事”,怎么離婚的人反而要承擔破壞了“正常工作秩序”的惡名?如果真有秩序混亂,那賬也應該算在主管部門管理不到位上,怎能一棍子就打在了受國家《婚姻法》保護的離婚當事人身上?
奧運之日只能結婚不能離婚,有人質疑這是政府“權利潔癖”在作祟,更是行政公權力的被濫用。否則,婚姻登記機關有什么理由可以因為結婚的人多就不辦理離婚?
環(huán)顧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樣的“權利潔癖”還真屢見不鮮。為了某項“重點任務”而不惜擱置其他日常工作,為了確!爸行墓ぷ鳌倍桀櫳踔翣奚糠秩罕姷暮戏嘁媾c訴求。而這樣的一種行政慣性思維,恰是法制社會公權運行所必須自覺克服的。
鮮紅的結婚證與深紅的離婚證,封面上同樣印著莊嚴的國徽,誰都沒有因“特殊”而須只為一方“特辦”的權利。這樣的基本法理早就該深入人心了。(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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