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經(jīng)驗應在修法中體現(xiàn)
中國各級政府及時有效的救援行動,得到了海內外華人以及國際社會的一致肯定。
5月17日,聯(lián)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聯(lián)合國總部表示,中國政府對四川等地發(fā)生的特大地震災害開展了迅速、有效的救災工作。他對此表示高度贊揚;聯(lián)合國國際減災戰(zhàn)略主任薩爾瓦諾·布里塞尼奧也說,中國政府迅速、高效的動員和反應為世界樹立了榜樣。
“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盡可能地減少了地震造成的人員與財產(chǎn)損失,也為修訂防震減災法提供了許多鮮活的素材。”莫紀宏說。
5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聽取國務院關于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搶險及救災工作情況的匯報后指出,要研究修訂突發(fā)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抗震救災和應對突發(fā)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根據(jù)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將在6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審議。
“防震減災法的修改計劃是在汶川地震之前提出來的,這是完善我國防震減災制度自身的需要,而不是因為有了大地震才臨時想起來要修改這部法律!蹦o宏對記者說,在防震減災法出臺10年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法列入擬修改的法律范圍之內,反映了我國立法工作尊重科學、尊重實踐的特點。
莫紀宏認為,修改法律時要注意吸收這次抗震中一些好的做法,將其上升為法律。比如,從此次汶川大地震應急的情況來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力量進行的,防震減災法應更加明確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地震應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災區(qū)的政府部門組成人員殘缺不全的,應當規(guī)定一個臨時的處置原則,或者規(guī)定由上級政府臨時直接行使相關職權,或者規(guī)定特別程序保證地震災區(qū)國家政權機構能夠有效地開展抗震救災的活動;對于像全國哀悼日這樣的制度,應當在修改法律時加以補充明確的規(guī)定,對這種決定哀悼日的行為賦予正式的法律效力等。
兩大重點問題需要首先考慮
據(jù)了解,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早在幾年前就由國家地震局牽頭啟動了,但目前尚不知此次修訂的具體內容。
莫紀宏對記者說:“我覺得從總體上說,防震減災法的立法原則和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好的,不需要作出太大修改!彼ㄗh,修訂工作可以從兩個方面重點考慮。
“比如,有關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設施不按照抗震設防標準和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震后的法律責任制度一定要更加明確和具體化!蹦o宏說。
此外,莫紀宏認為,對于震后喪失了基本生產(chǎn)和生活能力的受災群眾,應當規(guī)定法律上的救濟標準;對于因地震遭到破壞的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等,應當規(guī)定解決這些問題的一般法律原則;對于政府信息公開問題也要結合防震減災工作的特點予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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