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朗·斯通大放厥詞,妄稱汶川地震是“報應(yīng)”,并稱這是一件“有趣”的事。她的這番言論,必然招致所有中國人和華人的強烈憤慨,一時譴責之聲紛起,各種抵制行動也在醞釀之中。
沒想到就在這時,居然還有人扮出一副“理性”的面孔,主張“寬容”,并煞有介事地宣稱“抨擊莎朗·斯通固然沒錯,但寬容甚至繼續(xù)聆聽她的聲音則更為不易!
面對惡毒的詛咒、攻擊,寬容當然更難,因為反擊基于人性,寬容才是作態(tài)。修煉到唾面自干的寬容境界,非正常人可以做到,更不能要求一國人都做到。要求中國人寬容莎朗·斯通的理由,核心還是那個老詞兒——言論自由:
“莎朗·斯通的話不過是個人言論,并不代表一國政府或任何組織。如果我們對言論自由有所追求,不得不承認,表達個人看法是她的合法權(quán)利。這就意味著,即便她所說的話很難聽、很傷人甚至很缺德,也有必要維護而非剝奪她的這種權(quán)利。如果只允許‘正確的言說’,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言說自由!
每當這種論調(diào)出來,總是令中國人為難。對言論自由,中國人有著熱切的愿望。但為了維護別人的言論自由,就要自己閉嘴,卻很讓許多中國人不滿和困惑——別人有詛咒我的自由,我為什么沒有反詛咒的自由?為了尊重他人的言論自由,我們就得自覺放棄自己的言論自由?其實這不僅是中國人面對莎朗·斯通時的困惑,甚至成為言論自由本身面對的悖論和困惑。
而我以為,我們是時候走出這樣的悖論和困惑——在中國人民與莎朗·斯通之間,或其他任何個人與個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根本就沒有言論自由這回事!
以我的理解,對言論自由的追求,目的僅限于約束行政、法律等公權(quán)力對個人言論權(quán)力的侵害和剝奪。離開行政、法律的強制,言論便無約束;無約束便無所謂自由,因此,沒有公權(quán)力的介入,自然也無所謂言論自由。
以莎朗·斯通與中國人的言語沖突為例:莎朗·斯通大放厥詞,這是她的自由;中國人氣不過,反過來罵她,這是中國人的自由。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人的權(quán)利受到限制,沒有誰失去了言論自由。即使中國人民的反擊算是一種壓力,莎朗·斯通也完全有選擇的自由,扛不住道歉是她的自由,死扛著不道歉,還是她的自由。只要中國人不入稟法院,其對莎朗·斯通的所有反擊,都只是雙方的“自由搏擊”。即使中國人入稟法院,在法院對莎朗·斯通的言論做出限制之前,她的言論自由依然沒有受到任何侵犯和限制。因為法院的判決,也是基于法律對言論自由邊界的界定——任何國家的法律里,都有這樣的界定——同樣不會侵犯到她老人家的“合法權(quán)力”。
行政等公權(quán)力對言論自由的侵害確實嚴重存在,但與此事無關(guān),與此類事無關(guān)。
需要擔心的,是所謂“多數(shù)人暴政”對少數(shù)人言論自由的侵犯。輿論暴力確實會以一種“擬公權(quán)力”的方式,對部分人的言論自由構(gòu)成傷害,這也是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精英分子最恐怖的夢魘之一。但這件事遠沒有深奧到這種程度,中國人對莎朗·斯通的反擊,既不是“多數(shù)人暴政”,也無涉輿論暴力,而是一群人被辱罵后的正常反應(yīng)。如果連這樣的反應(yīng)也要在言論自由的名義下受到限制,那言論自由就墮落成了惡人的護身符。(張?zhí)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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