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汶川地震的重心正從緊急救援,轉向震后長期重建。政府有關重建的措施相繼出臺,如對口支援、災區(qū)城市規(guī)劃、災民異地安置、學?拐饦藴实鹊。與此同時,民間也掀起了一波災后重建的熱議,不論是專家、媒體還是網友,都提出大量的不乏真知灼見的建議。
然而也可看到,目前有關災后重建的構想以及相關的討論,似乎還處在比較零散的階段,我們需要一個震災重建前瞻性的總體框架,以及在這框架以下的全面周詳?shù)膶嵤┘殑t。
造成以上問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規(guī)則”的缺失。我國的《救災法》沒有出臺,《防震減災法》和《突發(fā)事件應對法》雖有專門章節(jié)涉及災后重建,但規(guī)定過于粗疏。此前,雖已有唐山大地震震后重建的經驗和教訓,但這些經驗和教訓還沒有被轉化為一整套制度化的實施規(guī)則?茖W教會人類駕御自然,法律使得人類能夠駕御自己,因此,為5·12震災重建立法事不宜遲。
就一場重大災難進行專項立法,這樣的先例早已有之。1999年9月21日,我國臺灣南部發(fā)生了一場7.3級大地震,造成2000多人死亡,這是20世紀末期臺灣傷亡損失最大的天災。震后的第五個月,臺灣頒布了《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該條例幾乎囊括了震災重建的方方面面,如都市和非都市區(qū)域的重建規(guī)劃、居民生活的重建、文化資產的重建、重建用地的配套措施、重建的民間參與、稅費和融資配套措施,為加快重建各類行政程序的簡化、以及重建經費的籌措等等。
“暫行條例”從2000年2月頒布到2005年廢除,歷經6年的時間,為9·21震災重建立下汗馬功勞。其中不少內容,對于5·12震災重建,有借鑒意義。例如,設置災后重建推動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官員和災民代表組成,災民代表不得少于5人;建立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企業(yè)雇用災民,政府給予獎勵;為災民中的弱勢人群提供就業(yè)服務和工作津貼;企業(yè)投資災區(qū)享有稅收優(yōu)惠等等。
顯然,為震災重建立法,把震災重建全面納入到法制化軌道上來,將會使重建擺脫人為因素的不確定性,變得更加規(guī)范、公平,長效。舉例而言,政府和民間共同參與重建如何分工協(xié)作的問題;災區(qū)臨時住宅的建設、分配、管理的問題;災民異地安置和回遷的問題;建立長期的災民心理干預機制的問題……這些若不能有法可依,要么容易陷入無序,要么難以落實。
為震災重建立法,也有利于打破政府決策的封閉,實現(xiàn)開放式的重建,廣泛汲取民智。立法的過程中,必然需要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如此一來,許多民間人士提出的有價值的建議,將不再停留于口頭,而是通過立法公眾參與,上升為國家的意志。同時,政府提出的各種震災重建的設想,也將接受民意的檢驗,其中如若有不合理的部分,將能及早修正,避免未來正式實施,造成不必要的社會代價。
日前,《突發(fā)事件應對法》起草組專家、清華大學教授于安表示,有關應對突發(fā)事件法律的修改將假以時日,目前四川汶川大地震災后重建的規(guī)則問題,需要通過特別的立法程序來解決。的確,5·12這場罕見的震災,震出一場驚天巨禍,也震出某些法律的空白,在災害救援的法制不健全的當下,期待全國人大緊急應對,盡快將“立法救災”納入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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