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間熱點問題:光華寮問題
光華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為日京都大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為中國留學生租賃的學生宿舍,地上五層,地下一層,建筑面積2130平方米。1950年5月,臺灣當局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掠奪物資的公款買下該房產,1952年12月臺“駐日使館”同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華民國”名義進行了房產登記。1967年臺“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要求愛國華僑退出。但該房產自日本戰(zhàn)敗后一直由我愛國華僑和留學生管理和使用,臺灣方面從未參與。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我駐日使館和駐大阪總領館對該寮一直給予經常性的監(jiān)督指導,中國政府還撥?顚馊A寮予以修繕,作為我留日學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起訴,認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光華寮所有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同時稱原告具有“當事者能力”。臺灣當局于同年10月以“中華民國”名義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稱臺灣當局為“被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決定受理“中華民國”的上訴并將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決,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論據,判定我愛國華僑方面敗訴。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華僑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自1974年至今,我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強調光華寮是中國的國有財產,中日邦交正;罄響獨w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要求日方協助變更光華寮登記名義。同時指出,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事關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兩國關系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開制造“兩個中國”,違反了《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突破了兩國政府關于日臺關系只能維持民間和地方性往來的諒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在政治上是錯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在政府承認的法律效力、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qū)別以及財產的性質區(qū)分等許多問題上違反了國際法準則,也與日本憲法的有關內容不符。目前該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審理。我對此保持密切關注。
【編輯:朱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