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非常態(tài)之二:借舅舅送外甥婚房名義受賄
桐廬縣圓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當地小有名氣。前幾年,該公司在開發(fā)圓通小區(qū)過程中,作為縣委領導的徐國相出了大力,不僅多次同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打招呼,讓他們盡快審批,從而使該小區(qū)能夠以最快速度開工建設。而且,為了解決圓通公司的資金困難,徐國相又和當地某銀行行長打招呼,讓該銀行給圓通公司貸款700萬元。聽說小區(qū)內的高壓線影響樓盤銷售,徐國相又是二話沒說,給縣電力局打電話讓他們盡快解決。
對這樣的“有功之臣”,圓通房產的兩個股東黃某和葉某心里自然有數,除了葉某利用春節(jié)拜年和徐國相的兒子結婚送給徐國相4萬余元錢外,葉某和黃某還準備送給徐國相一個“大驚喜”。
黃某是徐國相的小舅子,他是由姐姐帶大的,姐弟倆感情比較好。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黃某每年過年都要給姐姐紅包,包括徐國相的兒子、女兒結婚的禮金,但數目都不大,這是人情往來,無可厚非。但是,為了感謝徐國相的幫忙并在以后給予更多的關照,黃某、葉某和徐國相開始利用黃某和徐家的這層特殊關系進行權錢交易。
聽說徐國相的兒子準備結婚,葉某告訴徐國相,他們公司開發(fā)的一個小區(qū)有一套房不錯,還有一個車庫,當時總價20余萬元,要是徐國相買的話,只要10萬元就可以了。后來,黃某告訴徐國相他會辦好的,叫徐國相不要付錢了。徐國相沒花一分錢,這房子就歸在了他兒子的名下。徐國相深知,盡管是妻弟,但黃某不會無緣無故送一套房子給他兒子,完全是為了感謝自己開發(fā)小區(qū)“有功”借機“送”的。
這樣,以舅舅送給外甥結婚房的名義,徐國相輕松地收受了20余萬元的“感謝費”,他不由得感嘆,妻弟黃某和葉某考慮周到,非同一般,自己也不用擔心日后查起來有事了。
4 控辯焦點:以婚房名義收房子算不算受賄
2007年1月,到了退休年齡的徐國相雖然從桐廬縣政協(xié)主席位置上退了下來,但仍然擔任桐廬縣分水江水利樞紐工程總指揮。同年6月,徐國相聽到俞金炳等人被查的風聲后,急忙退出了6萬元贓款。同年9月21日,杭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他立案偵查,并于9月29日決定將他依法逮捕。案發(fā)后,徐國相及其家人退出了贓款,但對黃某以贈外甥婚房名義送的那套房子遲遲不肯退,他認為這不是受賄。這套房子也成了庭審中控辯的主要焦點。
辯護人認為,徐國相的兒子和圓通公司訂有購房合同,屬正當的商品房買賣關系;房款是黃某墊付的,雖然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徐國相的兒子和黃某之間是借款關系;徐國相的兒子和黃某口頭約定,這套房子能夠開具正式發(fā)票時就還款,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黃某墊付房款是報答姐姐,并非賄賂徐國相。因此,房款不應納入徐國相的受賄額。
徐國相也當庭提出收受黃某所送房產不構成受賄的辯解,并讓兒子和妻弟黃某出庭作證。在庭上,黃某和徐國相的兒子把他們在檢察機關所作的證言全部推翻,試圖為徐國相開脫罪責。
公訴人對此予以回擊,認為徐國相之子雖然和圓通公司訂有購房合同,但他4年來并沒有履行過任何付款的手續(xù),圓通公司是由黃某和葉某共同投資成立的,并不是黃某一個人的,這一點徐國相之子也很清楚,因此購買該套住房和車庫黃某一樣要付錢;而且本案的證據顯示,房款和車庫款的確是由黃某所支付,既然徐國相的兒子沒有支付相應的價款,當然不屬于正當的商品房買賣關系。
公訴人指出,行受賄犯罪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揭開這個形式上由徐國相的兒子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事實上由黃某全額支付房款的面紗,恰恰證實了徐國相受賄的事實,即黃某將該房子、車庫送給徐國相給兒子當婚房的事實。
公訴人認為,黃某、徐國相的兒子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證言,法庭應當采信。黃某在檢察機關曾作過三份證言,均表述是為了感謝徐國相在該小區(qū)開發(fā)時的幫忙才送房子給他兒子當婚房的,均未提及房款是借給徐國相的。黃某的證言也得到了與本套房子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葉某證言證實。徐國相也多次對檢察機關供述:“我覺得圓通小區(qū)的房子和車庫是因為我?guī)土嗣λ圆潘徒o我的。因為盡管是姐弟,但僅僅是親戚他也不會送一套房子給我。”徐國相的兒子也曾向檢察機關證實,未提出該房款是由黃某先墊付的。
法庭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徐國相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其受賄所得財物包括那套房子全部予以沒收。(范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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